经济合同不同税不同
录入时间:2002-08-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1/2002信息】 加强对税收知识的学习,坚持依法纳税,
做守法的模范,是每个会计人员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同时,会计人员也应该在企业经
营活动中做好税收筹划,合法节税,减轻企业负担。
例,某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一工程公司2001年度账务进行审理时发现,该公司对分
包给其他单位的建筑业务,未与建设单位签定承包建筑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
织协调业务,取得收入20万元,依3%税率按“建筑业”税目申报缴纳了6000元营业
税。税务代理人审理后指出,该公司适用税率错误,该笔业务应适用营业税“服务业”
税目,依5%税率申报纳税,应缴营业税1万元,公司少申报缴纳4000元。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业务,纳税人可以进行节税筹划。其理由:(1)根
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
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
《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156号)进一步明确,工程承包建筑安装
工程作业,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定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无论其是
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定承
包建筑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组织协调业务的,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
“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实质一样的业务,因为合同不同,出现了两个税率,一是建筑业
为3%,二是服务业为5%,这就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在本例中,纳税人实际
应缴纳营业税1万元(20万元×5%),城建税500元(1万元×5%),教育附加300元(1万
元×3%),合计10800元。因为所缴纳营业税税金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可抵免企
业所得税3564元(10800元×33%)。而如果公司与建设单位签定了工程承包合同,则
可以适用“建筑业”税目依3%税率纳税,应缴营业税6000元(20万元×3%),城建税
300元(6000元×5%),教育费附加180元(6000元×3%),合计6480元,可抵免企业所
得税2138.4元(6480×33%)。
比较两种合同方式,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可以少缴纳营业税及附加4320元
(10800-6480),多缴纳企业所得税1425.6元(3564-2138.4),合计可少负担税收
2394.4元(4320-1425.6)。(an200206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