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企业有关服务业和金融业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1-05-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7/2001信息】 为鼓励外商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
他地区从事服务行业和金融业,《外企所得税法》、《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
税函发[1995]139号等文件对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从事
服务业和金融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
1.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了作为在经济特区设
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外,外商投资超过500
万美元,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经济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
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指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外资金融机构
的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中外合资财
务公司等金融机构,除了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外,外国投资者投
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经企业申请,经济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
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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