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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和修理分开汽修行方可节税 

录入时间:2005-04-18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18/2005信息】 某汽车修理商行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适用6%的增值税征收率。2003年取得营业收入200万元,商行按照税法 规定缴纳增值税为:200÷(1+6%)×6%=11.32(万元)。为了降低 税负,商行经人指点,2004年将汽车修理营业收入划分为两部分,即汽车修理所 需的零配件作为零售处理,余额部分作为修理工时费收入处理。商行认为,只要将这 两部分业务在财务上分别核算,增值税上就可以分别按4%和6%的征收率纳税了。   2004年,商行共取得营业收入220万元,其中零配件收入160万元,修 理工时费收入60万元。商行分别按4%和6%申报缴纳增值税,按4%计算缴纳增 值税为:160÷(1+4%)×4%=6.15(万元);按6%计算缴纳增值税 为:60÷(1+6%)×6%=3.40(万元);合计申报纳税9.55万元。 如果按照原6%征收率纳税,商行将缴纳增值税为:220÷(1+6%)×6%= 12.45(万元)。商行以为,将汽车修理营业收入划分为配件零售和工时费收入 两部分后,少缴纳了税收2.9万元(12.45-9.55)。   可是,主管税务部门在2005年初纳税评估中,发现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的该商行适用了两个不同的征收率。经约谈了解情况后,税务部门通知商行纠正了这 一做法,并要求商行补缴少缴纳的增值税2.9万元,同时按规定进行了加收滞纳金 等处理。对此处理商行感到不解,小规模纳税人商品销售的增值税不是适用4%的征 收率吗?   为此,税务部门进行了耐心解释:按照税法规定,适用4%征收率的纳税人必须 是小规模商业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 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文件规定,“商业企业”, 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 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本条所称某项应征增值税行为 “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的比重在 50%以上。文件规定:其他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仍为6%。根据以上 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要么属于商业企业适用4%征收率,要么属于其他小规 模纳税人适用6%的征收率,不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不同的征收率。该汽车修理商行主 要从事汽车修理,修理所用零配件价值本身就应属于修理业务收入中的组成部分,尽 管商行在财务上将两项收入分开核算,但实质上还是属于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 不能作为商品零售收入,因此,商行不属于“商业企业”,不能适用4%征收率。   该汽车修理商行如果要想达到少缴2.9万元增值税目的,可以将商行的配件销 售业务和修理业务从实质上分开经营。商行可以另外成立一个独立纳税主体的配件销 售分店。为了保证业务不受影响,可以采取在同一地点相邻经营的策略,这样,汽车 零配件销售部分就可以按照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汽车修理行也就可以按照收取 的修理工时费收入缴纳6%的增值税了。而且业务分开后,商行销售额分解,可以继 续适应小规模纳税人年营业收入方面的要求。 (a2005041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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