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谋略百篇(增值税篇):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4-09-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1/2004信息】 十一、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
国税函[1995]288号文件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
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
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另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
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暂免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必须同时符合
下列三个条件: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注:
根据国税发[1998]122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8月1日起,寄售商店代
销的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以及纳税人(无论是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
也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经营旧货,征收率一律由6%调减为4%。
这里的“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生产资料和旧生活资料。
旧生产资料包括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出于更新设备、盘活闲置资产等目的,企业有时会将已使用过或正在使用中的固
定资产出售。由于税收因素的存在,一个高的销售价格并不一定能带来一个高的现金
流入。因此,在转让固定资产时确定一个合理的价格就显得非常重要。依据上述规定,
将转让价格的计算公式推算如下:
当转让价高于固定资产原价时,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税费必须小于或等于转让价高
于固定资产原价的部分才是可取的。
令固定资产原价为x,转让价(含税)为y,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
费附加征收率为3%。则有:
y÷(1+4%)×4%×(1+7%+3%)≤y-x
解之得,y≥x/0.958
上述中,根据已知条件固定资产原价x,就可确定转让价格y。
[例]企业拟将一项已使用两年的固定资产出售,该固定资产账面原值100万
元,已提折旧13万元,发生清理费用1万元。如果转让价高于原价,根据上述公式:
y≥x/0.958=100/0.958=104.38(万元)
因此,当转让价高于原价时,转让价只有大于104.38万元时,对企业才是
合算的,如果转让价在100万元至104.38万元之间,则其转让后的净收益将
低于100万元,对企业是不利的。对于转让价低于原价的情况,企业可以本着从高
定价的原则自行确定。由于销售价格的降低,企业完全可以向购买方提出更为严格的
付款要求,如要求其预付款等。从资金时间价值的角度来考虑,这样对企业就更为有
利了。
验证:假设企业以103万元的价格将此项资产出售,由于103万元超出原值,
需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1030000÷(1+4%)×
4%×(1+7%+3%)=43576.92(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1)转出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870000
累计折旧 13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0
(2)取得转让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03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30000
(3)支付清理费用和计算税金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53576.92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39615.38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773.08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1188.46
银行存款 10000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损益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6423.08
贷:营业外收入 106423.08
如果企业将价格降至99万元销售,虽然从购买方那里取得的收入少4万元,但
出于纳税义务的消失,对企业反而有利。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990000-
(1000000-130000)-10000=110000(万元)。企业的
净收益反映增加了3576.92元(即110000-106423.08)。
除比较净收益外,也可以通过比较现金净流入量来得到说明,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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