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税收筹划 > 正文

都是“擦边球”惹的祸

录入时间:2004-08-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4/2004信息】 谈到筹划失败,某纺织厂厂长张某就心有 余悸,连说:税收筹划不合法,把我害惨了,我差点为此吃官司。   1999年2月,由于纺织行业经济效益一直不景气,张某所在的纺织厂(一般 纳税人)几乎濒临破产,之前已连续几月开不出工资,企业主管部门决定对纺织厂实 行内部承包。张某当时是B车间主任,拗不过同事的极力推举,毅然承包了B车间。   在会计的筹划下,张某和厂里签订的承租合同规定:张某承包B车间,以他的名 字变更车间名称,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负责所在车间职工工资的发放,年上 缴总厂租赁费5万元,分月兑现;总厂为张某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税收由厂财 务部门向主管税务机关集中申报,张某负担其所开具专用发票而产生的销项税额与进 项税额的差额税金。   张某在承包期内严格遵守合同规定,按时上缴了租赁费用和实现的税金, 1999年2月-1999年12月期间共向国税部门缴纳增值税5.6万元。   2000年3月,市国税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以张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由对他进行立案检查。稽查人员检查发现,他在1999年2月-1999年12月 期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1份,开具发票金额410万元,销项税金69.7万元, 取得进项发票税款金额64.1万元。最后,税务机关给予张某按所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全额补缴增值税64.1万元(销项税金69.7-已缴税金5.6)、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偷税罚款10万元的处理。   税务机关的处理依据是:《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租赁或承包 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15号)指出,对代开、虚 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税收征管法》 的规定给予处罚。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张某承包后B车间后少履行了到税务机关变更税 务登记证重新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程序。如果张某重新办理了税务登记,并向税 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只要承担其实际实现的5.6万元税金。   事后,张某得出结论:税收筹划的合法性事关筹划成败。在筹划过程小,切忌利 用税法打“擦边球”钻空子,否则还是自己吃亏。 (bu2004072202212)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