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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公司会计实务与纳税筹划(筹划篇):经典案例回顾——合同中的节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4-03-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5/2004信息】 二、无处不在:合同中的节税问题   [例232001年8月3日,山东省青岛市某机械制造公司A,与江苏省扬州市某设备租 赁公司B签订一购销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推土机5台,总价值100万元。双方采 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A公司于当日向B公司发货,并到当地某银行办理了托 收手续。按照税法规定,采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 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因而A公司当天缴纳增值税款17万元。   9月5日,B公司收到A公司的推土机。在对设备进行检查后,B公司称该批设备不 符合合同要求,拒绝付款并将设备返回。   在诉讼中,由于该批设备确实与合同上的要求有一定的差异,法院判定B公司胜 诉。又由于B公司在此期间已和南京某机械设备制造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因而不打算 与A公司继续进行交易。   其结果是A公司与B公司的交易没有最终成立,但却垫交了17万税款。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如果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销售货物 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本案例中,A公司由于采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和B公司进行交易,因而在没有取得 货款之前便垫付了17万元的税款。如果生意做成倒还说得过去,问题是最终货物因与 合同存在差异而导致交易以失败告终。当然这笔税款可以在退货发生的当期销项税额 中抵扣,但这种抵扣和以前的垫付是有一定时间间隔的,这相当于企业占用了一部分 资金用于零收益投资。这对于企业来说影响会很大,尤其是对那些本身资金就比较缺 乏的企业来说更是如此。   税法是比较固定的,一经确立,短期内便无法改变,但交易方式的选择是比较灵 活的,它完全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既然这样,交易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可以选择对 自己交易比较方便的有利方式,而且也能避免垫付税款。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方式的不同来确定,税法中具 体确定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 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 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比较方便的而且避免垫付税 款的方式进行交易及结算。   在订立合同时,交易双方往往比较注重合同的格式,着重研究法律文书的表述方 式,以避免引起法律纠纷,但双方却经常忽略合同与税收的关系。而在现实生活中, 因为合同的原因垫付或多缴税款的事情却时有发生,因而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引 起重视。   涉税合同中值得注意的几个地方:   (1)采购环节。一般常用的条款是:全部货款付完后,由供货方开具票据。然而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质量问题、标准差异等原因,经常会出现销售折让,无法全部付 清款项。而根据合同是无法取得发票的,这样也就无法抵扣,从而会影响税负,多缴 税款。若将条款改为按实际支付额开具票据。则问题就简单多了。   (2)销售环节。前面已经说明,交易双方采取不同交易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也不同,选择合理的方式可以为企业经营带来很大便利。   (3)并购环节。在并购合同中,最常见的条款就是债权、债务由谁负责,而往往 忽略了税款缴纳及相关的滞纳金和罚款的归属问题。由于税款既不属于债权,也不能 说是债务,因而国家便会认定收购方为责任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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