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增值税避税筹划技巧案例解析——调整单位性质避税筹划技巧案例解析
录入时间:2003-12-0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5/2003信息】 第四节 调整单位性质避税筹划技巧案例
解析
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可以从两方面入手:缩小销项税额;扩大进项税额。对于
两者,应该注意合理利用扣税凭证进行避税筹划。我们来看以下的案例。
[案例52] 同江联华木材公司从东北兰西林业机构调进一批原木,受长期计划体
制的影响,该林业单位属事业机构,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而且长期以来,该林业机构调出木材只开具专用收据而无开具发票的习惯。
同江联华木材公司收到该收据后,无法按正常的程序扣税,也不得按农产品收购
凭证扣税。经与兰西林业机构协商,兰西林业机构同意向当地税务机关申领普通发票,
并给同江联华木材公司开具了普通发票,兰西林业机构由于其调出的原木属自产自
销,因而无论开收据还是普通发票,均不需交纳增值税。而对于同江联华木材公司来
说,根据现行政策,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副产品(原木属农产品)可凭
普通发票按10%抵扣进项税额,解决了进项税额的抵扣矛盾,合理降低了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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