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税收筹划 > 正文

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商业进项税额抵扣的技巧

录入时间:2003-09-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5/2003信息】 我国增值税实行的是按购进扣税法的原则 并根据发票注明税金进行税款抵扣的制度。在实际工作中,许多纳税人无论是否付款 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均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当期进项税额;而税务机关一 般也只把企业申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来审查,忽视了购进的货 物所取得的专用发票与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是否相符的审查。因此,一些企业 多抵、少抵、虚列当期进项税额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怎样正确计算抵扣当期进项税 额呢? 国税发(1995)015号文第二条二款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 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为: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 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者尚未开出、承 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案例185] [案情说明] 艾利雅(芜湖)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系一般纳税人,2001年商品销售收 入6 000万元,销项税额为1 020万元,全年运输费用进项税额4万元,电力进项税额 5 000元,2月-11月购进货物进项税额750万元,1月和12月两个月购进货物进项税额 为180万元,艾利雅(芜湖)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申报2001年度应纳增值税额为: 1020-(4+0.5+750+180)=1020-934.5=85.5万元。 艾利雅(芜湖)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将税款已缴纳入库,且各月及上期无留抵税额。 [存在问题] 君洋财务服务中心2002年1月19日受托为艾利雅(芜湖)商业连锁有限 公司复核纳税情况时,发现艾利雅(芜湖)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存在下列问题(其他方面均 无问题): (1)2001年税负率1.43%(企业申报),2000年税负率4.15%(企业申报)。 (2)2、3、5、10、11五个月增值税专用发票202张,共计价值款44117648.00元, 税额750万元,实际购进货物入账价款40 588 235.29元,税额690万元,虚列当期进 项税额为750-690=60万元。其中: a.供货方销售货物给小规模纳税人价款1 176 470.59元,税额20万元,未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列当期进项税额20万元。 b.该企业购进货物价款2 352 942.12元不入账,税额40万元入账抵扣,则虚列 当期进项税额40万元。 (3)该企业1月-12月实际购进货物入账价款1 764 705.88元,税额30万元,尚未 付款和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已取得专用发票),企业已作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则多 抵扣当期进项税额30万元。 (4)2001年1月增值税专用发票49张,共计价款4 705 882.35元,税额80万元,其 中应在2000年12月抵扣的当期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企业财务部门将专用发票19张, 价款200万元,税额34万元,纳入2001年1月抵扣,则多抵扣当期进项税额34万元。 (5)2001年12月增值税专用发票55张,共计价款5 882 352.94元,税额100万元, 其中应在2001年12月抵扣的当期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企业财务部门将专用发票6张, 价款529 411.76元,税额9万元纳入2002年1月抵扣,则少抵扣当期进项税额9万元。 [要求解答] 艾利雅(芜湖)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的正确纳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分析指导] 正确计算抵扣当期进项税额是征纳双方应共同遵循的原则,也是纳 税申报和税务检查的重要环节,既不能多抵、少抵,也不能虚列当期进项税额。 因此,艾利雅(芜湖)商业连锁有限公司2001年进项税额应确认为: 934.5-(20+40+30+34-9)=934.5-115=819.5 艾利雅(芜湖)商业连锁有限公司2001年应纳税额为: 1020-819.5=200.5 艾利雅(芜湖)商业连锁有限公司2001年应补税额为: 200.5-85.5=115。 艾利雅(芜湖)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吴梦丽问: 商业零售企业过季销售服装等售价低于进价是否做进项税转出? 君洋财务服务中心注册税务师常亚平答: 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请看本丛书[案例168]和参考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增值 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和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 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吴梦丽又问:残疾人从事商业零售是否免税? 常亚平再答: 一般说来,纳税人经营小卖店主要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根据增值 税法规的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可享有免纳增值税的待遇, 但残疾人从事商品销售,仍应依法缴纳增值税。虽然国家对残疾人销售货物没有单独 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考虑到一部分人经营规模小,收入较低的情况,规定了增值税的 起征点,对销售额低于起征点的,免于征收增值税。国家统一规定的销售货物起征点 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上述范围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 起征点。如果残疾人的经营规模较小,销售额未能达到起征点,那么可以免缴增值税。 另外,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士家属的所得,经税务机关批准, 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征管职责范围的划分,增值税和个体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分别有国家税务 总局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纳税人涉及到这两个税种的,应分别向国税局和地税局 缴纳税款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