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商业进项税额抵扣的技巧
录入时间:2003-09-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5/2003信息】 我国增值税实行的是按购进扣税法的原则
并根据发票注明税金进行税款抵扣的制度。在实际工作中,许多纳税人无论是否付款
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均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当期进项税额;而税务机关一
般也只把企业申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来审查,忽视了购进的货
物所取得的专用发票与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是否相符的审查。因此,一些企业
多抵、少抵、虚列当期进项税额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怎样正确计算抵扣当期进项税
额呢?
国税发(1995)015号文第二条二款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
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为: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
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者尚未开出、承
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案例185]
[案情说明] 艾利雅(芜湖)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系一般纳税人,2001年商品销售收
入6 000万元,销项税额为1 020万元,全年运输费用进项税额4万元,电力进项税额
5 000元,2月-11月购进货物进项税额750万元,1月和12月两个月购进货物进项税额
为180万元,艾利雅(芜湖)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申报2001年度应纳增值税额为:
1020-(4+0.5+750+180)=1020-934.5=85.5万元。
艾利雅(芜湖)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将税款已缴纳入库,且各月及上期无留抵税额。
[存在问题] 君洋财务服务中心2002年1月19日受托为艾利雅(芜湖)商业连锁有限
公司复核纳税情况时,发现艾利雅(芜湖)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存在下列问题(其他方面均
无问题):
(1)2001年税负率1.43%(企业申报),2000年税负率4.15%(企业申报)。
(2)2、3、5、10、11五个月增值税专用发票202张,共计价值款44117648.00元,
税额750万元,实际购进货物入账价款40 588 235.29元,税额690万元,虚列当期进
项税额为750-690=60万元。其中:
a.供货方销售货物给小规模纳税人价款1 176 470.59元,税额20万元,未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列当期进项税额20万元。
b.该企业购进货物价款2 352 942.12元不入账,税额40万元入账抵扣,则虚列
当期进项税额40万元。
(3)该企业1月-12月实际购进货物入账价款1 764 705.88元,税额30万元,尚未
付款和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已取得专用发票),企业已作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则多
抵扣当期进项税额30万元。
(4)2001年1月增值税专用发票49张,共计价款4 705 882.35元,税额80万元,其
中应在2000年12月抵扣的当期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企业财务部门将专用发票19张,
价款200万元,税额34万元,纳入2001年1月抵扣,则多抵扣当期进项税额34万元。
(5)2001年12月增值税专用发票55张,共计价款5 882 352.94元,税额100万元,
其中应在2001年12月抵扣的当期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企业财务部门将专用发票6张,
价款529 411.76元,税额9万元纳入2002年1月抵扣,则少抵扣当期进项税额9万元。
[要求解答] 艾利雅(芜湖)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的正确纳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分析指导] 正确计算抵扣当期进项税额是征纳双方应共同遵循的原则,也是纳
税申报和税务检查的重要环节,既不能多抵、少抵,也不能虚列当期进项税额。
因此,艾利雅(芜湖)商业连锁有限公司2001年进项税额应确认为:
934.5-(20+40+30+34-9)=934.5-115=819.5
艾利雅(芜湖)商业连锁有限公司2001年应纳税额为:
1020-819.5=200.5
艾利雅(芜湖)商业连锁有限公司2001年应补税额为:
200.5-85.5=115。
艾利雅(芜湖)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吴梦丽问:
商业零售企业过季销售服装等售价低于进价是否做进项税转出?
君洋财务服务中心注册税务师常亚平答:
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请看本丛书[案例168]和参考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增值
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和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
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吴梦丽又问:残疾人从事商业零售是否免税?
常亚平再答:
一般说来,纳税人经营小卖店主要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根据增值
税法规的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可享有免纳增值税的待遇,
但残疾人从事商品销售,仍应依法缴纳增值税。虽然国家对残疾人销售货物没有单独
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考虑到一部分人经营规模小,收入较低的情况,规定了增值税的
起征点,对销售额低于起征点的,免于征收增值税。国家统一规定的销售货物起征点
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上述范围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
起征点。如果残疾人的经营规模较小,销售额未能达到起征点,那么可以免缴增值税。
另外,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士家属的所得,经税务机关批准,
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征管职责范围的划分,增值税和个体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分别有国家税务
总局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纳税人涉及到这两个税种的,应分别向国税局和地税局
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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