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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增值节税案例

录入时间:2001-06-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6/2001信息】 某化工企业,开发出一种高效特种农药, 并获得了专利,由于其在农药市场上占有技术垄断优势,因而可以将价格控制在较高 的价位上,属高收益,低成本产品,增值额极高,但是不属于目前政策规定的在生产 环节免征增值税的产品,该公司经过研究,决定将与农资公司联营,由农资公司全权 负责该农药的销售,而该化工企业仅负责生产,农药出厂价格按其他常规农药的成本 利润率核定,农资公司的销售价格按垄断价格确定,农资公司销售该产品获取的利润 按协议与化工企业相分配,经过这样处理,化工企业获得了垄断利润,但却只负担行 业正常的税收负担,而农资公司销售农药,按现行政策规定可免征增值税,因而并不 增加其税收负担,但却可分得一部分垄断利润,化工企业与农资公司互惠互利,化工 企业利用农资公司的免税待遇,而农资公司则享受化工企业的垄断利益,双方相得益 彰,也不违反国家税收政策。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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