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规定和操作
录入时间:2001-05-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2/2001信息】 国家为支持和配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1
999年下发了《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
8号),对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个文件下发执行已1年有余,
实际落实情况如何?日前,我们在河南省偃师市国税局对其具体运用情况进行了了解。
偃师市国税局局长王朝钦说,《通知》对粮食企业增值税政策调整的有关问题作
出了以下具体规定:
一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
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二是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三个项
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三是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
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四是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
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
额。
以上政策具体操作起来有哪些程序和手续?
王朝钦局长解释道:河南省国税局在豫国税发[1999]159号文件中作了
补充,主要有两条:
一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的一般条件外,
还应具备4个条件:
1.有相应规模的粮食仓储设施。
2.有相应的粮食检验、保管人员。
3.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其信贷管理。
4.承担县及县级以上政府下达的粮食收储计划。
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名称及相关资料,由县级人民政府粮食
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并由县级国税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二是免征增值税的审批程序和手续,要求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必须按月向主
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其他粮食企业经营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
和企业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必须提供县及县级以上政府或粮食主管部门下达的
粮油购销计划和储备计划。
2.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的军队用粮,必须提供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
3.财政部门的补贴计划。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除以上规定外,企业在具体的操作上还有哪些环节?偃师市国税局法规科主管优
惠政策办理的负责人作了介绍:按照规定,企业在具体操作上有以下4个步骤,为了
更明白地说明情况,我们举偃师市庞村粮管所2000年第四季度获得的免税为例。
第一步,由粮食企业向粮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税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第二步,由粮食企业向所在地国税部门报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税资格申请认
定表”,填写以下内容: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企业地址、主管单位、企业法定
代表人、经营范围、是否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承担收购计划、是否按顺价原则销
售粮食、粮食仓储设施规模、是否承担县及县级以上政府或粮食部门下达的粮食收储
计划等。
第三步,由县粮食部门、财政部门和国税机关签署认定意见并盖章。
第四步,企业获得粮食、财政和国税部门同意的免税资格认定后,可向当地税务
机关呈报免税申请。以庞村粮管所2000年第四季度为例,该所申请如下:我单位
系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仓库容量8000吨,年承担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计划272
0吨。在2000年第四季度共销售小麦897083公斤,玉米231780公斤,
价值951733.70元,应纳税款123725.38元,按照《关于粮食企业
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中的有关规定和河南省国
税局豫国税发[1999]159号文件精神,应享受免税政策,特此申请予以免税,
偃师市庞村粮食管理所(盖章)。
国税机关接到企业的免税申请后,应及时对企业的申请事宜进行检查和审批。庞
村中心税务所所长刘国玺对企业情况进行了解释:我们庞村中心税务所于2001年
1月9日接到庞村粮管所2000年第四季度的免税申请,随即派出两名税务人员组
成调查组对庞村粮管所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经查:庞村粮管所是国有粮食收储购销
企业,已于1999年8月取得免税资格申请认定,有职工48名,2000年第四
季度共实现销售收入951733.70元,应纳税款123725.38元,符合
国家免税政策规定,建议予以免征增值税。
偃师市国税局接到庞村粮管所的免税申请表和庞村中心税务所的核查报告后,于
2000年1月12日进行了审批,同意免征庞村粮管所第四季度按顺价销售粮食的
增值税123725.38元,并下达了偃国字[2000]102号“减免税批准
通知书”:庞村粮管所:你单位关于申请减免税申请收悉,经研究,同意对你单位在
2000年10月1日~2000年12月31日期间的顺价销售粮食增值税123
725.38元给予免税。偃师市国税局(盖章),2001年1月12日。至此,
整个操作程序完毕。
国税机关在对国有粮食企业审批增值税免税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名称及相关资料,必须由县级人民
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并由县级国税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2.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可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主管国税机关要
抓紧时间核定其使用发票的种类、数量等,发放专用发票。对其使用专用发票情况要
经常检查,防止企业违章使用发票的情况发生。
3.对既经营免税粮油又有其他应税业务的,应从免税粮油的购进、存贮到销售
等环节,分别记账,分别核算。免税粮油购销业务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
照顾。
4.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将1999年7月31日前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
额和增值税倒挂金额转入成本,相应调增库存商品金额。
5.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企业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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