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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节税技巧

录入时间:2005-03-15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15/2005信息】 利用税法中对投资有关减税优惠的规 定,选择不同的投资方案,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我国税法规定,对不同行业、地区、产品,不同的投资方式,采用不同的税收政 策。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都是在税后进行的。 所以,不同的税收政策,直接关系到企业最后投资收益率的高低。   1.考虑地区、行业和企业规模的问题。例如,国家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的外商 投资企业,在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3年内,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 筹划时,就要注意该政策具体执行的地域范围是西部。又如,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 售自来水,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而其他行业(有特殊规定除外)其增值税 税率为17%.再如,从生产经营规模看,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 企业,均应按小规模纳税人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属于小规模的工业企业则为 6%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应该在企业的立项、布点、组建之前以及生产经营的过 程当中有针对性地加以充分考虑。   2.投资单位组建形式的选择。投资者在投资组建新企业时应考虑不同的组建形 式,不同的企业形式直接影响着投资者的利益。例如:投资生产性的外商企业,经营 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 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再如,对从事农、林牧业、能源、交通、港口、码头、 机场以及产品出口和先进技术的外商企业规定了更优惠的税收政策,除享受所得税的 “两免三减半”期满后,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纳税额减征 10%~30%的企业所得税。   3.综合利用避税法。即企业通过综合利用“三废”开发产品从而享受减免待遇。 如企业在产品设计规定之外,利用废弃资源回收生产的各种产品;利用盐田水域或电 厂热水发展养殖所生产的产品等。   当然,在利用综合避税时,应具备两个前提:一是使自己的产品属于减免税范围, 并且得到有关方面认可;二是避税成本不能太大。否则,如果一个企业本不是综合利 用型企业,为了获得减免好处,不惜改变生产形式和生产内容,将会导致更大的损失。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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