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划应鼓励 避税当限制
录入时间:2005-01-3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31/2005信息】 最近,在一些纳税人及税务干部中经
常听到这样的话:“某某公司进行税收筹划,避税多少万元。”其实,这种说法是不
正确的。税收筹划和避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纳税人可以
通过税收筹划达到节税的目的,但并不是避税。税收筹划也称为纳税筹划、税务策划
等,是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自行或通过税务专家的帮助,
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经济业务的涉税事项进
行设计和运筹的过程。而避税在《国际税收辞汇》一书中的解释是:避税是指通过有
意识的安排,运用税法的漏洞、含糊、特例或其他不足之处而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目
的。
税收筹划和避税都是以税收法律和相关经济法规为根据的,都以行为主体非常熟
悉税法和其他经济法规为前提条件,在以税法及其相关经济法规的具体条款进行“熟
练动作”的基础上实现的。因此,避税和税收筹划都不属于违法范围。但是,避税的
行为主体主要是利用税法和相关经济法规存在的漏洞和缺陷,通过一些避税手法巧妙
地使自己成为不纳税或少纳税的经营者,可以把避税形象地喻之为“钻空子”。因此,
政府要采取相应措施,使税法及相关经济法规逐步完善,不再成为漏洞和缺陷;而税
收筹划的行为主体则主要是利用税法和其他相关经济法规中有利于自己的条款进行谋
划,以寻求自身行为和政府的税法等的最佳结合点。这个最佳结合点应该是经营者承
担的税收负担最少,政府的税收政策意图得以实现,企业和政府都没有受到什么损失,
可以说对双方都有利。因此,政府对税收筹划不需要采取反节税措施,而是鼓励社会
成员更多的关注税收,在经营策划中积极进行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和避税行为无疑都会使当期的税收收入减少,但从长远来看,两者对税
收收入总量的影响是不同的。避税的行为主体使自己成为不纳或少纳税的“网外之人”,
这种行为会造成税收收入总量的减少。因此,对避税需要采取反避税措施;而税收筹
划的行为主体是在若干纳税方案中选择税收优惠最多、与自己最有利的方案,这往往
与政府涵养税源,调节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经济发展的意图不谋而合。这种行为长
远看不仅不会减少税收收入总量,反而是促进税收收入总量增长的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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