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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及其节税效应分析

录入时间:2005-01-07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07/2005信息】 企业融资方式的新选择--金融租赁   金融租赁就是出租人出资购置承租人选定的机器设备,再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 租人在承租期内根据租约按期支付租金的话动。金融租赁按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能否 取得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划分,有资本性租赁和信贷性租赁;按出租人设备贷款的资金 来源和付款对象理解,有直接租赁、转租赁和回租;按出租人在一项租赁设备中的出 资比例理解,又有杠杆租赁和单一投资者租赁。   资本性租赁下,承租人在租赁期满时,可以根据租赁合同规定取得租赁设备所有 权,租赁期内,承租人不能提前撤消合同;信贷性租赁下,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信贷 并在租赁设备的使用年限将结束时。把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租赁期内, 承租人负担设备的维修、纳税和保险;直接租赁下,出租人直接在资金市场筹措资金, 从制造厂商处购进设备,然后直接出租给承租人;转租租赁下,出租人从制造厂商或 租赁公司租进设备后转给承租人;回租租赁下,设备拥有者将自己拥有的部分资产卖 给租赁公司,再从该租赁公司租回来使用;杠杆租赁下,出租人出资承担设备购置成 本的小部分,大部分由银行等提供贷款;单一投资者租赁下,出租人独立承担设备购 置全部成本。   金融租赁的具体形式清楚地反映出了金融租赁所具有的特征:一是融物与融资相 结合。承租人通过融物达到融资目的。二是签订的合同多。三是同一标的物所有权与 使用权相分离。租赁期内,出租方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方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 四是涉及到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货方等多个责任人。   与其他的融资方式相比,企业选择金融租赁方式融资具有以下优势:一是费用负 担均匀,避免集中开支。企业不需筹措大量资金就可引进设备,并能迅速加以利用、 投产、创利,只需在租赁期内支付租金,既避免集中开支,还可节省资金用以扩大投 资。二是便于成本核算。利用金融租赁引进设备。由于租金相对固定,避免了通货膨 胀的影响,有利于成本核算。三是融资条件优惠。相对其他方式,租赁公司出租设备 时,不仅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和抵押,对承租人的资产、净资产等也不作严格要求, 只重点考察承租人项目的未来现金流量和财务盈利能力,使众多的企业能以此方式来 融资。四是企业处于主动地位。企业作为承租方可对租赁设备的规格、型号、功能等 提出要求,由出租方采购企业选定的设备,实现在融资的同时引进先进设备。五是退 出方式灵活,租赁期满,承租人可选择退租、续租或取得所有权等多种方式退出。六 是扩大企业融资渠道。金融租赁的运用,使企业在传统的融资渠道之外,又多了一条 渠道,对优化企业资本结构,改善财务状况都有益处。   金融租赁的节税效应分析   在企业融资中,融资成本是必须考虑的一个中心课题,而现代税收是企业融资成 本的组成部分,科学地进行税收筹划,可以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在金融租赁涉及到的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货方三方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下,出租人在 向供货方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机器设备时,可以通过制定内部交易价格,将总利润在三 者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甚至可以将较高利润一方的利润通过转让定价的方式转移到 亏损方弥补亏损,冲减盈利方的利润,达到少缴当期所得税的目的。   由于金融租赁的方式多样化,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既可选择融资租赁,也可选择 经营租赁。在融资租赁条件下,出租人将购买的机器设备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租赁期 满后,承租人取得机器设备的所有权。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 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和设备等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 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后的价值计提折旧, “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为企业财务安排提供了充分的可能,而且企业 不需要花巨资购买固定资产,也无需承担因固定资产破旧磨损、技术进步等带来有形 折旧和无形折旧的风险损失,节税效应明显。对于出租人来说,融资租赁期间,出租 人可以分期分批均衡地取得租赁收入,将本应一次性取得收入集中纳税的过程,改为 分期、分批纳税,充分利用了货币的时间价值,达到延期纳税、减轻税负的目的。这 种延期纳税的节税效应在经济处于通货膨胀时期效果尤为明显。   在经营租赁条件下,承租企业支付的租金,可以作为经营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减 少当期应纳纳企业所得税。与企业发行股票等融资方式相比,可以减轻当期纳税义务; 与银行信贷等融资方式相比,支付租金比支付利息更加灵活、方便。我国的《企业所 得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按照 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 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但是 对于经营租赁支付的租金标准却没有相应的限制。   金融租赁的纳税主体不同还存在着节税的可能。根据《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 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第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 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 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 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 值税。可见,有针对性地选择纳税人不同的纳税地位,科学地安排金融租赁的时间、 方式、地点以及纳税主体,金融租赁中的相关利益主体可以有效地减轻自己的税收负 担,从而相应地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减少投资与经营风险。金融租赁在我国的发展 时间不长,规模不大,金融租赁公司本身要积极拓展规模,创新业务品种,降低经营 成本,提高效率,今后的发展还须依靠法律、法规的保障和政府政策的支持,这样, 才能更好地满足企业融资的不同需要。(z200412080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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