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在纳税筹划中的运用
录入时间:2004-06-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3/2004信息】 纳税筹划是一种理财活动,也是一种策划
活动。在纳税筹划中,一切选择和安排都是围绕着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来进行。关于
财务管理的目标在理论界有多种不同的看法,但笔者认为财务管理的目标包括为实现
所有者财富最大化的经济目标和承担社会责任、保证社会利益的社会目标两个部分。
从根本上讲纳税筹划应归结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的目
标决定的。也就是说,在筹划纳税方案时,一方面不能一味追求纳税负担的减少,因
为税负的减少并不一定会增加股东财富;另一方面也不能一味地考虑纳税成本的降低,
因为那样有可能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
综合考虑采取该纳税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和对社会所带来的利益。
因此,决策者在选择筹划方案时,必须符合财务管理的目标。纳税筹划既受财务管理
目标的约束,但纳税本身又对财务管理目标产生影响。
我国的各种税种的筹划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有着密切的联系,尤其在对所得税
进行筹划时,受其影响最为明显。纳税筹划的途径有多种,如缩小税基、采用低税率、
延期纳税、税收优惠以及涉税零风险等,在缩小税基中又可以分为缩小绝对额和缩小
相对额。其中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相关的纳税筹划主要是缩小税基和延期纳税,下
面通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几个有代表性的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来讨论企业如何筹划纳
税,以期取得“节税”的效益。
一、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规定,存货是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
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
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消耗的材料、物料等,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
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协作件、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计价方式的不同,
会导致不同的期末存货价值和销货成本,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盈亏情况及所得税产
生较大影响。我国现行税制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按实际成本价计算,
计算方法可以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
五种方法中任选一种。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以及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
存货,一般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存货的发出成本。而且计价方法一经选用,在一
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要经董事会或经理层(厂长)会议等
机构批准,并上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一般情况下,企业在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要考虑企业所处的
环境及物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具体地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实行比例税率条件下,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
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当材科价格不断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来计价,
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使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基数
相对的减少,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的目的;而采用先进先出
法势必会增加企业所得税负担,减少税后利润。反之,当材料价格不断下降,采用先
进先出法来计价,同样会导致期末存货价值较低,销货成本增加,从而减少应纳税所
得,达到“节税”目的;而采用后进先出法必将导致相反的结论。而当物价上下波动
时,企业则应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可以避免因销货成
本的波动,而影响各期利润的均衡性,进而造成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
加企业安排资金的难度。特别的,当应纳所得税额较大,企业未有足够的现金时,可
能会影响企业的其他经济活动,有的甚至会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2.在实行累进税率条件下,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企业发出和领
用存货进行计价,可以使企业获得较轻的税收负担。因为采用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
企业各期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货的价格比较均衡,不会时高时低,使企业产品成
本不致发生较大变化使各期利润比较均衡。不至于因为利润忽高忽低而使利润过高会
计期间套用过高税率,加重企业税收负担,影响企业税后收益。
3.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意味着企业在该期间内获得的利润越多,
其得到的免税额也就越多,这样,企业就可以通过选择先进先出法计算材料费用,以
减少材料费用的当期摊入,扩大当期利润;相反,如果企业正处于征税期,其实现利
润越多,则缴纳所得税越多,那么,企业就可以选择后进先出法,将加大当期的材料
费用摊入,以达到减少当期利润,减轻企业税负。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
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年数总合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
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不同。因此,
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将影响到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
业的税负轻重,由于在折旧方法上存有差异,这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在
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须考虑不同税制因素的影响
一般来说,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宜选择加速折旧法对
企业较为有利。这主要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使得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
而在后面的年份则提取的折旧较少,这样就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
企业在开始年份内取得了一笔国家无息贷款。但是,如果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
则应选择平均年限法较为有利。由于延缓纳税收益与税率高低成正比,因此,在未来
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往往会使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大于延缓纳税的收益。
当然也会出现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小于延缓纳税的利益。这主要看市场资金的折现率
高低。所以,在未来税率越来越高时,企业就需要进行比较分析,才能对企业的折旧
方法做出最佳选择。而在累进税制下,过高的利润额,会引起过高部分所对应的税率
偏高,从而会使企业税负也偏高。在这种情况下,则适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
业的利润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减少企业的纳税。当然,由于
企业自身的条件、税率累进的急剧程度以及银行利率的大小等因素,也会对折旧的
“税收挡板”效果产生影响。因此,在累进税制下,企业到底采用何种折旧方法较为
有利,仍需企业经过比较分析后,才能做出最终决定。
2.须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按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这样,
如果存在通货膨胀则企业按历史成本所收回的资金的实际购买力将大大贬值,无法按
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的重置。但是,在存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如果
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既可以使企业缩短回收期;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
利于前期的折旧成本取得更多的税收报税额,从而取得延缓纳税的好处,从而相对增
加企业的投资收益(延缓纳税额与延缓期间企业投资收益率的乘积)。可见,通货膨胀
的存在对企业并非总是不利的,企业可以通过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选择有效地利用通
货膨胀,使企业获得“节税”效应。
5.须考虑折旧年限因素的影响
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
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
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
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以此来达到节税及企业的
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通
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
税的好处。而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
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
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4.须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
从账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何种折旧方法,也无
论折旧年限多长,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资金价值受时间因素
的影响,企业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资金时间价值收益利承担不
同的税负水平。由于资金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值,因此,不同时间点上的同一单位
资金的价值含量是不等的。这样一来,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
收益时,就需要采用动态的方法来分析,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按当
时资本市场的利率进行贴现后,计算出各种折旧方法下在规定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
折旧费用的现值总和及税收报税额现值总和,再比较各种折旧方法下的折旧现值总和
及税收报税额现值总和,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抵税现
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三、债券溢折价的摊销方法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对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的摊销方法,企业可以选择直
线法或是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由于采用直线法,每期的溢折价摊销额和确认的投资
收益是相等的;而实际利率法,每期按债券期初的账面价值和实际利率的乘积来确认
应计利息收入,且其金额会因溢折价的摊销而逐期减少或增加。债券摊销方法不同,
并不影响利息费用总和,但要影响各年度的利息费用摊销额。因此,当企业在折价购
入债券的情况下,选择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前几年的折价摊销额少于直线法的摊销
额,前几年的投资收益也就小于直线法的投资收益,公司前期缴纳的税款也就相应的
较直线法少,后期缴纳的相对较多,从而取得延缓纳税收益。相反,当企业在溢价购
入债券的情况下,应选择直线法来摊销,对企业则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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