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谋略百篇(土地增值税篇):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4-09-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3/2004信息】 六、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对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主要掌握下列几点:
1.对建造普通住宅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
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对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的税收优惠。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
的房产,免税。
3.对个人转让房地产的税收优惠。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
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4.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未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1)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在何时
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2)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
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五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
增值税。签订合同日期以有偿受让土地合同签订之日为准。对于个别由政府审批同意
进行成片开发、周期较长的房地产项目,其房地产在上述规定五年免税期以后首次转
让的,经所在地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适当延长
免税期限。
(3)在上述免税期限内再次转让房地产以及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房地产转让,如
超出合同范围的房地产或变更合同的,均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