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研发机构的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4-03-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8/2004信息】 减率优惠分为24%税率和15%税率两种。
24%税率适用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
资研发机构,长三角地区属于沿海经济开放区,因此这里的生产性外资研发机构一般
都可以适用24%的优惠税率;对处于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
市区的生产性研发机构,同时又符合“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
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则可以进一步享受15%的优惠税率。
此外,设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资研发机构,以及在国家级高新技术开
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资研发机构,也享受15%的优惠税率。
定期减免生产性外资研发机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
期满后可延长三年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开发费加成抵扣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
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
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
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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