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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出口退税——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消费税适用范围问题

录入时间:2004-0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4/2004信息】 11.9.15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消费 税适用范围问题   1.出口免税并退税   适用这个政策的是: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 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这里需要重申的是,外贸企业只有受其他外贸企业 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才可办理退税,外贸企业受其他企业(主要是非生产性的商 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是不予退(免)税的。这个政策限定与前述出口货 物退(免)增值税的政策规定是一致的。   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适用这个政策的是: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 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这里, 免征消费税是指对生产性企业按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生产环节的消费税,不予办理 退还消费税,是指因已免征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该应税消费品出口时,已不含有消费 税,所以也无须再办理退还消费税了。这项政策规定与前述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 托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退(免)增值税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其政策区别的原因是,消费税 仅在生产企业的生产环节征收,生产环节免税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就不含有消费税 了;而增值税却在货物销售的各个环节征收,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时,已纳的增值税就 需退还。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适用这个政策的是: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具体是指一般商贸企 业,这类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一律不退(免)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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