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其他税种——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计征问题
录入时间:2004-02-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3/2004信息】 11.7.14 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计征
问题
为了促进证券市场稳步健康发展,适当调节市场参与者的收入,国务院决定从
1997年5月10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照书立时证券
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新增加的收入,全部作为中央财政收入。
1998年6月12日国务院决定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照
书立时评判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4‰的税率交纳
印花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调整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对该项税收的分享
比例不变,仍为中央88%,地方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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