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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企业纳税的基本程序——账证管理

录入时间:2004-0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4/2004信息】 2.3.2  账证管理   账簿、票证和其他合法有效的凭证,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记载、反映经济业务 情况和正确计算税款的重要依据。从纳税人的角度来说,通过填制凭证、登记账簿, 可以对经济业务进行不断的归类、加工整理、汇总综合,它是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说,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查验纳税人的凭证、账簿,确定纳税人的 经济业务是否合法,监督企业的财务运转情况,是认定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是否依法 纳税的重要依据。   1.设置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扣缴义务 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 的税种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同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 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2.账簿的登记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 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 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 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3.账簿保管   账簿作为公司重要的经济业务记录,是进行财务、税务检查、审计检查的重要资 料。应当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账簿保管期限认真加以保管,其中,日记账、明细 账、总账和辅助账簿的保管期限是1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保管期限是25年, 涉外和其他重要的会计账簿要予以永久保存。   4.税收证明管理   (1)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缴纳税额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提供劳务的,应当向机 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写明外出经营理由、外销商品的名称、 数量、所需时间,并提供税务登记证或副本,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签发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供纳税担保或缴纳相当于应纳 税额的纳税保证金。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持《外出经营活动 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外出经营活动结 束后,应当在规定的缴销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缴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 明》并办理退款手续。   (2)纳税人销售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如果购货方已 付购货额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财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收回的,纳税人应向购 货方索取折让证明,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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