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概述——经济技术开发区
录入时间:2004-01-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6/2004信息】 4.1.4 经济技术开发区
1.范围
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福州、广州、湛江、
上海、(闵行、虹桥、漕河泾)、北海、沈阳、温州、哈尔滨、长春、杭州、武汉、
重庆、芜湖、萧山、惠州、南沙、昆山、融桥、威海、营口、东山等城市。
2.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1)对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
(2)对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在3000万美元
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以及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
他项目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开发区内企业出口区内生产的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征收出口关
税。
(4)开发区内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实际耗用的原材料、元器件、包装物料等,
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注意]1992年以后批准的昆山、融桥、威海、营口、东山5个经济技术开发区,
除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外,不能享受开放城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的其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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