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概述——沿海开放城市
录入时间:2004-01-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6/2004信息】 4.1.2 沿海开放城市
1.范围
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福州、广州、湛江、
上海、温州、北海等港口城市和汕头、珠海、厦门除经济特区范围以外的市区、威海
市的市区。
另外,北京、哈尔滨、长春、呼和浩特、南宁、昆明、石家庄、太原、合肥、南
昌、郑州、长沙、成都、贵阳、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等市可实行沿海
开放城市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2.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1)对设在沿海开放城市市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机械制造、电子工业、能
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冶金、化学、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交通运输(不含客运),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勘查、产业信息咨询和
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等(以下简称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医疗器械、制
药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建筑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
(2)对在沿海开放城市的老市区内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凡属于技术密集、知
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属能源、交
通、港口建设的项目,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开放城市内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以外,免征出
口关税。
(4)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实际耗用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
包装物料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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