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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公司”的概念

录入时间:2003-12-3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31/2003信息】 3.6 有限责任公司   3.6.1 中国“公司”的概念   1.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人格。公司具有自己独立的财产、组织机构、名称和 住所,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公司是社团法人,具有联合性。社团法人是指有2人以上组合而成的法人团体。 公司是由2个以上的人出资而设立的企业,它是一种出资人的联合。所以说,公司 是一种社团法人(在我国称为企业法人)。   3.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营利性是公司本质特征之一。它意味着: ①任何公司为了生存和发展,都必须从事经营活动,使其自身财产不断增值,使设立 公司的出资人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②公司的营利性使它有别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其 他社团法人,如以发展科学、教育、文艺、体育、卫生为目的的公益法人。   4.公司必须依法成立,并在法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的这个特征 与其他企业的特征具有一定的共性。   依据199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中国的公司形式分 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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