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公司”的概念
录入时间:2003-12-3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31/2003信息】 3.6 有限责任公司
3.6.1 中国“公司”的概念
1.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人格。公司具有自己独立的财产、组织机构、名称和
住所,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公司是社团法人,具有联合性。社团法人是指有2人以上组合而成的法人团体。
公司是由2个以上的人出资而设立的企业,它是一种出资人的联合。所以说,公司
是一种社团法人(在我国称为企业法人)。
3.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营利性是公司本质特征之一。它意味着:
①任何公司为了生存和发展,都必须从事经营活动,使其自身财产不断增值,使设立
公司的出资人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②公司的营利性使它有别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其
他社团法人,如以发展科学、教育、文艺、体育、卫生为目的的公益法人。
4.公司必须依法成立,并在法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的这个特征
与其他企业的特征具有一定的共性。
依据199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中国的公司形式分
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