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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城市房地产税纳税筹划空间——纳税申报和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3-05-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9/2003信息】 (九)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应于房地产评价公告后1个月内将房地坐落、房屋建筑情况及间数、 面积等,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如产权人住址变更、产权转移或房屋添建、改装因而 变更房地价格者,则应于变更、转移或竣工后10日内申报之。免税的房地产,也须依 照前项规定,办理申报。    (十)会计处理   企业应缴的城市房地产税,通过设置的“应交税金--应交城市房地产税”科目核 算。计提应缴城市房地产税时,借记“管理费用--城市房地产税”科目,贷记“应交 税金--应交城市房地产税”科目。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城 市房地产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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