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房产税纳税筹划空间——计税依据和税率
录入时间:2003-05-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6/2003信息】 (三)计税依据和税率
1.计税依据的形式
房产税采用从价计税。计税依据分为按计税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所谓计税余值,是指
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其中,房产原值是指纳税
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
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
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
原值,计征房产税。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
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施;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
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
于房屋附属设施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应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起
计算原值;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连接管起计算原值。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在确定计税余值时,房产原值的具体减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
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房产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
有人出租房产使用权所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作
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依
率计征。
2.房产税的税率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依据租金收入
计税的,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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