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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点拨——利用鼓励安置待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3-04-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3/2003信息】 十三、利用鼓励安置待业人员税收优惠政 策的纳税筹划 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 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一)优惠政策中安置待业人员的比例 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 %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 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 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 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 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二)优惠政策中的待业人员和从业人员 (1)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 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 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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