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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超过幅度可申请退税--《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颁布

录入时间:2002-07-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9/2002信息】 今年3月13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了《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部令[2002]第22号),该规则规范了反倾销退税程序,将 于4月15日起施行。 很多人可能不了解什么是反倾销退税,因为这是我国加入WTO后为履行有关协议 而产生的新事物。要明白什么是反倾销迟税,首先需要了解倾销和反倾销的概念。 WTO法律框架下的《反倾销协议》对此作了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反倾销协议》的定义,倾销,是指在正 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我国市场。如果外国商品以 倾销的形式进入我国,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 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我国企业可以申请有关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自 行对倾销行为进行反倾销调查,如果调查结果证明倾销成立的,并对我国产业造成损 害,我国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包括: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 来取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终裁决定 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幅度 不超过倾销幅度。 由于反倾销调查比较复杂,特别是倾销幅度的确定比较困难,因此会出现反倾销 税超过倾销幅度的情况。征收反倾销税后,倾销产品的进口商有证据证明已经缴纳的 反倾销税金额超过实际倾销幅度的,可以向外经贸部提出退税申请。但是注意,退税 申请的提出不得晚于实际缴纳反倾销税后的3个月,并且应遵守《反倾销退税暂行规 则》规定的程序,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材料。(ao200205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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