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海关税、费——海关监管手续费
录入时间:2001-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1信息】 为了有利于海关提供优质服务,更好地贯
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国家经济建设,海关自1988年9月25日起,对进口减税、免税和
保税货物征收监管手续费。
1.减税、免税货物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
口关税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进口时准予减征和免征关税的货物。
2.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进口时未办理纳税手续,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
复运出境的货物。
3.监管手续费是指根据《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的
办法》规定对减征收或免征收关税的货物收取的实施监督、管理所提供服务的手续费。
一、监管手续费征免范围
(一)下列货物免征监管手续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列名进口免税的货物;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3.外国团体和个人赠送的礼品及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
4.进口用于救灾的物资;
5.进口供残废人专用设备和物品,以及残疾福利工厂进口的机器设备;
6.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进口的公用物品;
7.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和损失而准予免税的进口货物;
8.向国外索赔的准予减免税的进口货物;
9.进口后未经加工,保税储存不足90天即转运复出口货物;
10.收取手续费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
11.经国务院及海关总署特准免征手续费的其他减免税和保税货物。
(二)下列货物暂时免征监管手续费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在投资额度内准予免税进口的机械
设备,以及建厂(场)和安装、加固设备所需材料;外商独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
所保税进口的料件。
2.经海关特准暂时免征收手续费的其他减免税和保税货物。
除上述免征收和暂时免征收手续费以外的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一般均需
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
二、监管手续费的征收
(一)征收时间和方式
1.在入境地海关以口岸纳税方式报关进口的减免税和保税货物,应于货物申报进
口之日计征;
2.在入境地海关以口岸纳税方式集中报关进口的减免税和保税货物,可于定期汇
总纳税时一并计证。
(二)征收标准
1.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中为装配出口机电产品的料件,按海关审定的货物的到岸
价格的1.5‰计征;
2.来料加工中引进的先进设备,以及加工金首饰、裘皮、高档服装、机织毛衣片
\塑料玩具所进口的料件,按海关审定的货物的到岸价格的1‰计征;
3.进口保税储存90天以上(含90天)未经加工即转运复出口的货物,按货物的到岸
价格的1‰计征;
4.其他进口免税和保税货物,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的到岸价格的3‰计征;
5.进口减税货物,按照实际减除税负部分的货物的到岸价格的3‰计征。
(三)计算公式
1.免税货物:
手续费金额=到岸价格×手续费率
2.按税率减免的:
手续费金额=到岸价格×(1-减按税率/法定税率)×手续费率
3.按征免比例减免的:
手续费金额=到岸价格×减免比例×手续费率
手续费一律以人民币计征。货物到岸价格如用外币计价,由海关按照填发手续费
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
后计征。
(四)缴纳期限
海关监管手续费的缴纳期限、滞纳金征收等和关税相同。
三、北京海关缴纳海关监管手续费须知
1.缴款人在《委托银行付款凭证》“用途”栏内填写“海关监管手续费”字样和
海关监管手续费专用缴款书号码。
2.缴款人需持《海关监管手续费专用缴款书》和《委托银行付款凭证》到本单位
开户银行缴纳“海关监管手续费”。
3.缴款人将“海关监管手续费”交至银行后,持盖有银行印记的《委托银行付款
凭证》第四联及“专用缴款”第一联到各提货点办理海关查验等手续。
4.如逾期缴款,海关按日征收监管手续费总额1‰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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