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企业进出口报关制度——保税工厂
录入时间:2001-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1信息】 一、保税工厂
经海关特准专为生产出口产品,在海关监管之下进行保税加工的专门工厂或专门
车间为加工贸易保税工厂(以下简称保税工厂)。
保税工厂进口的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自进口之日起至全部出口之日止受海关监
管。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出售、转让、调换或移作他用。
(一)保税工厂的条件
建立保税工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专门加工、制造出口产品的设施;
2.拥有专门储存、堆放进口货物和出口成品的仓库;
3.建立专门记录出口产品生产、销售、库存等情况的帐册;
4.有专人管理保税货物、仓库和帐册。
(二)保税工厂的关税优惠
保税工厂为外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料、材料、元器件、
零部件、配套件、辅料、包装物料和加工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数量合理的化学物品(以下
简称料、件),可享受全额保税的优惠,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按实际加工出口成品所耗
用的进口料、件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对驻有海关监管人员的保税工厂开展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
制度。
二、办理海关手续
(一)申请建立保税工厂
凡经国家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或具有法人资格的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
口的出口生产企业,在向海关申请建立保税工厂时,应提交下列单证: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2.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经营有关业务的批件;
3.填写《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申请书》。
经海关审核并实地勘查后,符合建立保税工厂的,予以批准并核发《加工贸易保
税工厂登记证书》,并在核发的登记手册上加盖加工贸易保税工厂戳记,始准进行保
税加工。对要求派驻海关人员的保税工厂,经企业申请,直属海关审核后,报总署监
管司审核批准。
(二)保税工厂货物的报关
保税工厂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时,经营人或代理人应交验下列单证;
1.填写专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
2.货物的运单、发票、装箱单等;
3.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海关审核后,将一份寄送主管海关,另一份由海关签章后,退回申报人交保税工
厂留存备查。如保税工厂要求派关员到工厂办理验放手续,可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并照章交纳规费。
保税工厂应对原材料的进口储存、提取使用、加工成品的库存和出口建立专门帐
册。
(三)保税工厂货物的核销
保税工厂的有关经营加工单位,必须于每季度每一个月15日将上一季度进口的原
材料储存保管、使用加工、加工成品库存和成品出口及特准内销等情况,列表报送主
管海关核查。
保税工厂如将进口料件同国产原材料混合加工时,必须如实报明投入进口料件的
比例和数(重)量。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派关员驻厂或随时派遣关员对保税工厂的料件、成品的库存、
出口情况和单据、帐册等进行监督检查,保税工厂应按规定提供办公场所和食宿方便。
三、其他情况
1.保税工厂进口的料件和加工出口的成品,必须存入海关认可的专用仓库(场地)
不能与国内原材料和成品混合储存。
2.保税工厂在失去海关严密监管条件时或者有违反规定的行为,海关可以随时吊
销其保税工厂证书,并对其发生的违反海关规定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进行处理。
附表一:保税工厂申请书
附表二:保税工厂申请事项表
附表三:保税工厂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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