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企业所得税反避税手段
录入时间:2001-12-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2/2001信息】 由于所得税税负无法转嫁,纳税人避税的
动机就更为强烈。另外,征收所得税要进行各种扣除,这就为企业避税行为提供了可
能性,所以,所得税反避税工作就比较艰巨和复杂。
我国为搞活经济,吸引外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税税法》中,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使得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大大低于其名义税负,
而且外资企业的税负也低于内资企业税负。但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很多外资企业
还存在着种种逃避税收的行为。
从各地每年汇算清缴所得税的统计数字来看,三资企业普遍存在着亏损现象,企
业亏损面大都在40%~55%之间。目前,亏损的三资企业中,许多都属于“常亏
不停产”,即企业一方面连年亏损,一方面却不断追加投资,扩大经营规模,近几年,
许多亏损企业的投资增长率平均每年都达到30%~40%。这种情况显然不符合市
场经济和企业经营常规,究其原因,除经营性亏损外,最主要是因为大部分企业不同
程度地存在着偷税和避税行为。这些企业通过使企业出现间隔亏损,甚至连续多年亏
损或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以达到推迟获利年度和少缴和不缴所得税的目的,这不仅破
坏了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秩序,违反了税收公平原则,而且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大量
流失。
对此,我们必须采取防范措施,重点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防止外商利用免税年度避税
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法》中,对外资企业实行征税或税收减免,
都是从开始获利的年度算起。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按照税法第11条规定逐
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许多外商企业便钻这条政
策规定的空子,人为地调整利润,造成亏损或推迟纳税年度,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对此,税务机关必须认真核查,检查其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判断其是否存在着逃
避税收的情形。
二、防止外商利用新办企业避税
外商企业在开办初期有种种优惠,如工业企业的“两免三减半”优惠。对此,有
些外商在税收优惠期满后,通过更换厂名、搬迁厂址、更换外商老板、设立分厂或通
过扩大经营规模等手段,改为新企业,再次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必须了解每一个企业的实际情况,各地区税务机关加强联系,
共同开展反避税工作。
三、防止外商利用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严重失调避税
这一点主要表现在合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的合同、章
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的总和,由注册资本与借款等
构成。合营企业的借款是指为弥补投资总额的不足,以合营企业的名义向金融机构借
入的款项。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间应当保持正确、合理的比例关系。如
果不维持正确比例,借款额过大的话,过大的贷款要承担巨额利润,利息列入当期费
用,企业利润必然下降,这样就会侵蚀税基,造成税款流失,而外商却达到避税目的。
因此,在1987年3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
资总额的比例,其主要内容是:
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含300万),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7/10;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注
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注册资本不得
低于210万美元;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含3000万)
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
的,注册资本至不得低于500万美元;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
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
得低于1200万美元。合营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此规定的,由对外经济贸易
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税务局应注意检查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是否协调,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防
止该类企业利用这种不协调来逃避税收。
四、防止外方股本来源不合法而逃避税收
目前,这方面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外方以现金出资时,不按照规定以外汇
缴付出资,而是先将外汇汇到我国银行,然后调剂成人民币投资,利用我国外汇双轨
制虚增数额,提高了投资比例,以多分利润;对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及时缴足资本,资
本迟迟不到位,而合资企业照样享受税收优惠。据统计,目前我国外资投资企业股本
金到位率只有67%,约有1/3的股本金不能到位。对此,我们要做到如下两点:
(1)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监督外商以外汇投入,人民币投资额仅限于外商从其
合资企业所获人民币利润,且出具了外汇管理分局的证明;
(2)税务部门应与会计师事务所协调一致,严把验资关,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资
不予验证,外方不得分配利润,企业不得享受有关涉外税收优惠。
五、防止外商抽回股本后的避税
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生产性合作经营企业。这种企业采取的形式是定期偿付外方
本息,定期向外方支付利润。利用减免税条款转移税负进行避税。如某中美合作企业,
合作期为17年。按合同规定,美方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合作企业刚开始的6
年内要归还美方本息270万美元,后面11年每年向美方支付22万美元。但在该
企业中,外商在6年内就将投入的股本、本息全部收回,合作企业实际上已不存在了,
但作为该企业的双方,名义上仍然是合作者,继续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了收
入,而且企业成功地逃避了税收。对此,我们要注意以下几点:
(1)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外商投资项目的事前管理,对可行性报告及合同要严格
审批,不能随意放行,或轻易审批;
(2)对外商收回股本后,合作企业性质发生改变的,应停止对其进行税收优惠,
对不符合条件已享受优惠的税款要依法追回;
(3)对外方抽回股本之后分得的利润,应视其为在中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
来源于中国的利润、利息、股息,征收所得税。
六、防止把中方者企业的利润转移到外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当前,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嫁接型合资企业中。如某合资企业,是原中方老厂拿出一
部分车间、设备、工人举办的合资企业。合同规定,外方前5年不分利润。于是中方
故意将内资部分生产的产品转移到合资企业销售,利润也随之转移,以享受税收优惠,
达到避税的目的。对此,要注意以下几点:
(1)合资企业和原中方老厂是两个法人实体,必须建立各自严格的财务制度,
分别核算,不允许混合财务核算,严格划清界限。划不清界限的,要取消企业的税收
优惠;
(2)国内外征收机关要加强使命,互通信息,交流情况,认真维护国家税收的
整体效益。
七、防止外商利用转让价格逃避预提所得税
我国税法规定,外商作为投资的进口设备可予免税,而作为转让专有技术收取的
特许权使用费需缴纳预提所得税;对建筑安装中的材料费可以扣除,劳务费需缴纳预
提所得税。对此,不少外商以提高进口设备价格,将技术转让费并入设备款中,或在
建筑安装工程中提高材料费、降低劳务费的办法,来逃避顶提所得税。
八、反避税过程中的税收检查
在具体的所得税反避税过程中,有很多检查环节,有很多检查要点。但所得税税
额的大小,主要与企业的收入总额及扣除项目金额有关,所以对收入总额及有关的准
予扣除项目金额的检查,成为反避税工作的几个重要环节。
对收入总额的检查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各项收入的总和,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
境外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在检查时,要重点检查:
1.检查销售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有无少记、错记、漏记收入的,有无不按照财务
制度结转销售收入,将当期收入移前推后的;
2.有无为福利部门、在建工程领用产品,未通过产品销售收入账户、不记收入
的;
3.有无以物易物,互不开销售发票,从而少记收入的;
4.有无将产品作为馈赠礼物而记入有关费用,不记收入的;
5.记入“应收账款”的销售收入是否低估;
6.为其他企业提供产品、材料等,有无直接冲减往来款项的;
7.有无将财产(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转让的收入未及时
入账;
8.有无将收到的利息未及时入账;
9.在外币折算销售收入时,折算方法是否正确,折算方法是前后期一致;
10.有无将租赁收入未及时入账;
11.有无将特许权使用费未及时入账;
12.有无将股息收入未及时入账;
13.有无将盘盈的材料、产成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长期挂待处理账户,
不作收入处理的;
14.有无将取得的赔偿罚款不按规定处理,长期挂往来账户的;
15.有无将因债务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及时入账。
对准予扣除项目的检查
准予扣除项目,是指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之时,允许扣除
的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
1.对直接材料成本的检查
检查直接材料成本的计算是否正确,材料费用的分配标准与计量方法是否合理、
适当,是否与材料费用分配汇总表中该产品分摊的直接材料费用相符;
审查直接材料耗用数量的真实性,有无把非生产性用料计入直接材料费用;
对采用定额成本或标准成本的企业,应检查直接材料成本差异的计算、分配及会
计处理是否正确。
2.直接人工成本的检查
通过抽查产品成本计算单,检查直接人工成本的计算是否正确,人工费用的分配
标准与计算方法是否合理、适当,是否与人工费用分配汇总表中产品分摊的直接人工
费用相符;
对采用标准成本法的,应检查直接人工成本差异的计算、分配与会计处理是否正
确。
3.制造费用的检查
对制造费用的检查,主要在以下方面:
检查制造费用的分摊期限,有无跨期入账情况;
检查制造费用的分摊范围,查明企业有无将不应列入成本费用的支出(如投资支
出、被没收的财产、支付罚款、违约金、技术改造支出等)挤入制造费用;
检查制造费用的分配是否合理,重点查明制造费用的分摊方法是否符合企业自身
的生产技术条件,是否在相时期内保持稳定,有无随意变更的情况,还应查明计划与
实际差异是否及时调整。
对于采用标准成本法的,应检查标准制造费用的确定是否合理,计入成本计算单
的数额是否正确,制造费用差异的计算、分配与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4.产品销售成本的检查
对产品销售成本的检查,应注意以下两点:
销售成本的结转数额是否正确,是否与销售收入配比;
销售成本账户中的重大调整事项(如销售退回、委托代销商品)是否有其充分理
由。
5.产品销售费用的检查
对产品销售费用的检查,重点在以下几点:
销售费用与其它费用界限是否划清,有无超标准列支;
对重点的或异常的产品销售费用,检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检查有无跨期人账的现象。对重大跨期项目应作必要的调整;
产品销售费用的结转是否正确,合规,查明有无多转、少转或不转销售费用、人
为调节利润的情况。
6.产品销售税金的检查
产品销售税金的检查需要结合产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等内容,具体检查:
确定企业税金的纳税范围与税种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检查消费品的税率是否适当,消费税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检查应纳资源税的适用税率是否适当,资源税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检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算是否正确;
检查企业减免税的项目是否真实,理由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
7.管理费用的检查
检查记入管理费的内容是否恰当,有无乱记管理费用的情况;
检查有无跨期入账的现象,对于重大跨期项目,应作必要的调整;
检查管理费用的结转是否按照规定全部转作当期损益,有无记入产品成本或转入
下期的情况。
8.财务费用的检查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对财务费用检查应着重于以下几
点:
检查关于财务费用的处理是否正确,有无将其他项目挤入财务费用(如将资本性
支出利息记入财务费用);
检查有无跨期入账的现象,对于重大跨期项目,应作必要调整;
检查汇兑损益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核对所用汇率是否正确,对于筹建期间汇兑损
失转入的,应查明其摊销方法在前后期是否保持一致,摊销金额是否正确。
9.营业外支出的检查
检查营业外支出的内容是否合规,有无与资本性支出、营业支出相混淆的情况;
检查营业外支出有无授权批准,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检查营业外收入期末结转的正确性。
对不准抵扣项目的检查
不准抵扣项目,是所得税计算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必须对其重点检查。
1.检查资本性支出是否记入扣除项目
资本性支出是纳税人购建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2.是否将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作为扣除项目
无形资产指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场地使用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开
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而纳税人自行购买开发的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不
得在缴纳所得税前直接扣除。
3.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的财物是否已作为扣除项目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罚款,以及
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能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是否已作为扣除项目
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被处的滞纳金、罚金,以及除前述违反经营罚款之外的各
项罚款,均不得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5.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是否已作为扣除项目
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
分,是不能作为扣除项目的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金、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是
否也作为扣除项目
纳税人超出税法规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以外的捐赠,不允许作为缴纳
所得税前的扣除项目。
7.各种赞助支出是否也作为扣除项目
指各种非广告性的赞助支出,不能作为缴纳所得税的扣除内容。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是否作为扣除项目
除上述各项支出以外的,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也不得作为缴纳所
得税税前的扣除项目。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