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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营业税优惠政策及其避税和反避税要点(1)

录入时间:2001-11-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7/2001信息】 (一)营业税的基本概况 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 单位和个人。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营业税的征税对象 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 动产的营业额。其中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 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征税范围的劳务。其中所称“无形资产” 是指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等。其中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 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及其上地附着物。 营业税的税率 营业税的税率主要有三档,即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为 3%,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为5%,金融保险业为8%。娱乐业的具 体适用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1%~20%)内确 定。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营业额。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 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里所 说的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款、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 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收费,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 算应纳税款。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按照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营业额和规 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时。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二)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税率优惠政策 按照国发[1997]5号和国税发[1997]039号文件规定,对国家政 策性银行(即中国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下同)的营业税 减按5%的税率征收。按照财税字[1999]21号文件规定,为扶持农村信用社 的发展,在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农村信用社减按6%的 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照5%税率征收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外1%税 率征收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起征点优惠政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实施细则》) 规定,营业税的起征点为: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 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税项扣除优惠政策 如前所述,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营业额,即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 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营业额 和会计上的营业收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一般情况下,营业额即为企业当期所实现 的营业收入,纳税人可以直接根据其营业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但是在有些情况下, 营业收入和营业额会有一定的差异。导致这种差异的因素有很多,其中主要的有: 1.货物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有些企业主要提供应税劳务,但同时兼营货物 和非应税劳务,在会计核算时,不管是提供应税劳务实现的营业额还是销售货物和非 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一并计入企业的营业收入。但是在计算纳税时,对于销售货物和 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当缴纳增值税。当然,混合销售行为除外。 2.价外费用。有些价外费用,如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在会计核算时并不计 入营业收入,但是在计算纳税时应当一并计入营业额计算纳税。 3.营业成本。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有些行业和业务中,营业收入 是按照其收到的或者应收的全部款项计算的,有关支出直接列为营业成本。比如,旅 游企业在组团旅游时,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为营业收入,而替旅游者支付的房费、餐 费、交通费、门票和其他费用则列作营业成本。又比如,金融企业从事转贷款业务, 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部作为营业收入,而借入款项所支付的利息支出全部作为营业 成本等等。所以在计算纳税时需对企业当期实现的营业收入进行分析调整,从而确定 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的营业额。特别是在第三种情况下,如果按照营业收入计算纳税, 将会大大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案例十二] 中国投资银行深圳分行承担世行贷款转贷业务,借入利率为6.0%,借出利率 为6.5%,1999年1月份收到借款企业偿还的利息650万元,同时向世行支 付利息600万元,如果按照其营业收入计算纳税其应纳税额为52万元(即650 ×8%),投资银行不仅不能从此项业务中获益,反而要亏损2万元(即650-6 00-52)。 正因为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实施细则》)规 定,在下列情况下,纳税人在计算营业额时可以扣除某些费用: 1.运输企业自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 或者货物的,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转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暂行 条例》) 2.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 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同样,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 境内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也应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 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实施细则》) 3.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 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暂行条例》) 4.转贷业务,包括转贷外汇业务(即将借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以 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实施细 则》和财税字[1995]079号文件) 5.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 6.保险企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 的余额为营业额。为简化手续,也可由初保人按全部保费收入缴纳营业税,分保人不 再缴纳营业税。(《营业税实施细则》) 7.单位和个人举办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有关单位、经 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实施细则》) 8.旅游企业组织旅游业务,以其全部收费减去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食、 宿、交通、门票等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实施细则》) 9.广告代理业以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 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国税发[1994]159号 文件) 10.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以其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即运输企业开展 联运业务时,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 的余额为营业额。所谓联运业务,是指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 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其特点是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营业 税实施细则》和国税发[1994]159号文件) 11.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 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 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 险费等费用。(财税字[1997]045号文件) 12.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十三] 中发旅行社1999年1月份共实现营业收入2400000元,根据有关账户 资料,企业当期内向其他单位支付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等代付费用42000 0元,另外,旅行社组织赴俄罗斯旅游团5个和赴新马泰旅游团4个,到当地后改由 当地旅行社接团,共支付给接团社旅游费560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旅游 企业代收代付的费用,应当全部计入营业收入,实际支付时列作费用支出;而按照税 法的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在境内旅游,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代旅游者支付的有关 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同样,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者在境内、境 外旅游,改由当地旅行社接团的,其支付给接团社的旅游费直接列为营业成本,不冲 减营业收入;而按照税法的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在境内、境外旅游,改由其他企 业接团的,应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 税。则该旅行社1月份应纳营业税额为: 营业额=2400000-420000-560000 =1420000元 应纳税额=1420000×5% =71000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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