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关税纳税筹划实务:出口商品退(免)税的法律规定——出口商品退(免)税的基本规定(2)
录入时间:2001-1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9/2001信息】 二、出口商品退(免)税的税率规定
●出口商品增值税的退税率
1995年7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报关出口的货物(国税发明
电[1995]19号):
* 农产品、煤炭退税率为3%。
* 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
为10%。
* 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4%。
上述货物的退税率从1996年1月1日起,与前对应,分别改为3%、6%1
9%(国税发[1995]29号、国税发[1996]151号)。
小规模纳税人生产出口的货物,除上述第1点货物的退税率为3%外,其余货物
和加工费的退税率为6%(国税发[1995]29号、国税发[1996]151
号)。
自1998年1月1日起,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9%调整为11%(财税字
[1998]27号):
(1)毛纱、麻纱(不包括废纱)、纯棉纱、化纤及各类混纺纱;
(2)印染布、坯布、纱布;
(3)针织品;
(4)地毯;
(5)各类以纺织原料制成的服装。
自1998年6月1日起,煤炭退税率调为9%;船舶退税率调为14%(财税
字[1998]102号、财税字[1998]53号)。
* 自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国家列名的纺机出口企业
自营(委托)出口的纺织机械退税率为17%(财税字[1998]107号)。其
中,国家列名的纺织机械出口名单和纺织机械的具体税号分别为:
列名纺织机出口企业名单
序 号 企 业 名 称
1 常德纺织机械厂
2 国营邯郸纺织机械厂
3 国营郑州纺织机械厂
4 邵阳第二纺织机械厂
5 中国纺织机械工业总公司
6 经纬纺机股份有限公司
7 上海二纺机股份有限公司
8 太平洋机电(集团)公司
9 南通第二纺织机械厂
10 苏州第二纺织机械厂
11 无锡宏源纺织机械制造集团公司
12 浙江三友集团有限公司
13 浙江金鹰纺机有限公司
14 青岛胶南纺织机械厂
15 山东昌邑市纺织机械厂
16 湖北沙市纺织机械厂
17 湖北天鹤纺机集团公司
18 山东青鸟允春机械公司
19 福建鸿翔机械有限公司
20 顾德市金德纺织机械厂有限公司
21 济南鲁思达纺织机械厂有限公司
序 号 企 业 名 称
22 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公司
23 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24 中国机械进出口公司
25 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26 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
27 中国仪器进出口公司
28 中国海外贸易公司
29 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
30 青岛市机械进出口公司
31 天津市机械进出口公司
32 湖北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33 山东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34 上海市机械进出口公司
35 河南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36 江苏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37 浙江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38 山西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39 河北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40 江苏省纺织工业对外贸易公司
纺织机械税号清单
税则号列 货 品 名 称
84201000 织物轧光机
84435911 圆网印花机
84435912 平网印花机
84440010 合成纤维长丝纺丝机
84420020 合成纤维短丝纺丝机
84440030 人造纤维短丝纺丝机
84440040 化学纤维变形机
84440050 化学纤维切断机
84440090 其他纤维挤硬压、拉伸、变形或切割机器
84451100 纺织纤维梳理机
84451200 纺织纤维精梳机
84451300 纺织纤维拉伸机或粗纱机
84451900 纺织纤维的其他预处理机器
84452010 棉细纱机
84452020 气流纺纱机
84450290 其他纺纱机
84453000 并线机或加捻机
84454011 自动络简机
84454019 其他络纱机
84454090 其他络纱机(包括卷纬机)摇纱机
84459000 其他生产及处理纺织纱线的机器
84461000 所织织物宽度≤30厘米
84462100 >30厘米宽的榨织动力地毯织机
税则号列 货 品 名 称
84462190 >30厘米宽的其他梭织动力织机
84462900 >30厘米宽的梭织非动力织机
84463020 >30厘米宽的剑杆织机
84463030 >30厘米宽的片梭织机
84463040 >30厘米宽的喷水织机
84463050 >30厘米宽的喷气织机
84463090 >30厘米宽的其他无梭织机
84471100 圆铜直径≤165毫米的圆周型针织机
84471200 圆铜直径>165毫米的圆周型针织机
84472010 经编机
84472020 其他平型针织机
84472030 缝编机
84479011 地毯织机
84479019 其他簇绒机
84479020 绣花机
84479090 编号8447其了未列名机器
84481100 多臂机或提花机
84481900 编号8444至8447所列机器辅助机器
84482010 喷丝头
84482090 纤维挤压机等辅助机器的零件
84483100 钢丝针布
84483200 纺织纤维预处理机器的零件、附件
84483310 络简锭
税则号列 货 品 名 称
84483390 其他锭子、锭壳、纺丝环、钢丝圈
84483910 气流环
84483920 电子清纱器
84483930 空气捻接
84484100 梭子
84483990 编号8445所列机器的其他零、附件
84484200 织机用筘、综丝及综框
84484900 织机及其辅助机器用其他零、附件
84484910 接、投梭箱
84484920 引续、送经装置
84484990 织机及其辅助机器用的其他零、附件
84485110 针织机用28号以下的弹簧针
84485190 沉降片、其他织针及成圈机件
84485900 编号8447机器用的其他零件、附件
84490000 成匹、成形的毡呢制造或整理机器
84512900 松式机及挤压机(包括熔压机)
84513000 熨烫机及挤压机(包括熔压机)
84514000 洗涤、漂白或染色机
84515000 机织物的卷绕、退绕、折叠、剪切机器
84518000 编号8451所列的其他未列名机器
84519000 编号8451所列机器的零件
*自1998年7月1日起,七类机电产品和五类轻工产品的退税率调为11%
(财税字[1998]002)。其中,七类机电产品和五类轻工产品分别为:
(一)七类机电产品包括:
1)通信设备
[海关商品码为8517,8525,8526,8527(1900+901
0+9090)]。
2)发电及输变设备
[海关商品码为84041010,8406(1000),8410,850
1,8502,8504(2100-3400)]。
3)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海关商品码为8471,847330,85232010,8504402
0]。
4)高档家用电器
[海关商品码为852812,852821,8528301,8521,8
5199910,84181020,84181030,84182,84183
029,84184029,84151000-84158300,8516500
0,84501,84502]。
5)农机及工程机械
[海关商品码为84079000,84089091,8409(9191+
9199),82084000,84193l00,8421(1100+2300),
8424(8100+8990+9090),84291190,8432,84
33,8436,8437,8701(2000),8708(3910+401
0+5010+6010+9310+9410),87162000,8511
(1000+2000+4110+4190+9100+9900),8427,
8428(5000+6000+9000),8429(1190+3010+3
090+4019+4090+5200+5900),8430(3100+39
00+4119+4121+4900+4190+5090+6900),843
1(1000),8467,8474(1000+2000),8705(101
0+1090+2000+4000)]。
6)飞机及航空设备
[海关商品码为8802(1100-4020),8803(1000+20
00+3000),84071010,84071020,84091000,8
411(8100+9900),8412(1010+1090+9010+90
90),8801,8804,8805,9411000]。
7)汽车(含摩托车)及零部件
[海关商品码为8407(3100+3200+3300+3410+342
0);8408(1000+9010),8409(9920+9991+999
99),8511(1000+2090+4091+4099+5090+800
0),8521(3000+4000),8702-8704,8705(901
0+9090),8706,8707,8708(3910+4010+5010
+6010+9310+9410),8716(2000),8711,8714
1,7315112]。
(二)五类轻工产品包括:自行车、钟表、照明器具、鞋、陶瓷。
(三)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对1998年7月1日至本通知文到
达之日起以前已出口并已办妥退税手续的上述产品,可不作调整;其他虽已出口尚未
办理退税手续的上述产品,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自1998年9月1日起,铅、锌、铝的退税率调为11%(国税发[1998]
152号)
对出口企业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加工费应按出口货物所对应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财税字[1998]116号)。
*自1999年1月1日起,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
等四大类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农机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纺
织原料及其制品、钟表、鞋、陶瓷、钢材及其制品、水泥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有机化工原料、无机化工原料、涂料、染料、颜料、橡胶制品、玩具及运动用品、塑
料制品、旅行用品及箱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将目前执行6%退税率的产品
税率提高到9%;农产品的出口迟税率提高到5%(财税字[1999]17号)。
●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税率
出口货物消费税的税率为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的货物税率。
消赛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一、烟
1.甲类卷烟 包括各种进口卷烟 45%
2.乙类卷烟 40%
3.雪茄烟 40%
4.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 25%
2.薯类白酒 15%
3.黄酒(吨) 240元
4.啤酒(吨) 220元
5.其他酒 10%
6.酒精 5%
三、化妆品 包括成套化妆品 30%
四、护肤护发品 17%
五、贵重首饰 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及珠宝玉石 15%
六、鞭炮、焰火 15%
七、汽油(升) 0.2元
八、柴油(升) 0.1元
九、汽车轮胎 10%
十、摩托轮胎 10%
十一、小汽车
1.小汽车
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200毫升以上的(含2200毫升)8%
气缸容量在1000~2200毫升的(含1000毫升) 5%
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以下的 3%
2.越野车
(四轮驱动)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上的(含2400毫升) 5%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下的
3.小客车(22座以下的面包车)
气缸容量在2200毫升以下的(含2000毫升)
气缸容量在2200毫升以下的
(自消费税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国家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的部分货物的消费税
率进行多次调整,请以调整后的税率执行。编者注)
●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发票上注明的征税率与国家税务
总局发的《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规定的征税率不适应的,须按下列规定处理
(国税发[1996]151号)。
(一)属于国家禁止出口和规定不征税及免税货物,凡《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
表》规定的退税率为零的,无论企业申报退税有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均不
得办理退税。
(二)其货物如屑于农产品,按《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规定的退税率为3
%的,若企业提供的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征税率为17%,仍按3
%办理退税;其货物如属于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产品且《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
照表》规定的退税率为6%的,若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征税率为13%,
须选择3%的退税率;其货物如属于按17%征税的一般工业品且规定的退税率有调
高,若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税税率为13%,须按6%计算退税。
●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应分别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退税率的,一律从低适
用退税率(国税发[1994]031号)
●出口货物退税率变动时,具体实施时间按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
退税联)”上注明的出口货物报关离境的当天日期为准(见上述退税率调整的文件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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