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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个人纳税筹划:中介知识准备——税务代理的范围和形式

录入时间:2001-10-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0/2001信息】 一、税务代理的范围 税务代理的范围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允许注册税务师所从事的业务内 容。尽管世界各国规定的业务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原则是大致一样的,即税务代理的 业务范围主要是纳税人所委托的各项涉税事宜。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代理: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二)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五)制作涉税文书。 (六)审查纳税情况。 (七)建财违制、办理财务。 (八)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九)税务行政复议。 (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注册税务师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税务 机关的行政职能。同时,对税务机关规定必须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的纳税 事宜,注册税务师不得办理。例如,《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事宜必须由纳税人自行办理,注册税务师不得办理,另外,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宜,注册税务师不准代理。例如,《注册税 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 十六条、第三十条都明确规定了注册税务师不得接受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事项的委托,并有义务对其行为加以制 止及报告有关税务机关。 二、税务代理的基本形式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十项代理业务范围,是就全部 税务代理业务的总体而言的。具体到某一个代理人的委托代理项目,有可能多也可能 少,这取决于被代理入的意愿,据此,《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规定,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进行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常 年代理、临时代理。这说明税务代理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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