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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个人纳税筹划:中介知识准备——税务中介机构

录入时间:2001-10-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0/2001信息】 近半个世纪以来,税收筹划的专业化趋势 越来越明显。特别是面对社会化大生产和日益扩大的世界市场,税法日益复杂严密, 仅靠纳税人自身力量进行税务筹划已显得不够。于是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 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纷纷发展税务咨询业务。这些代理机构处于征纳双方之外, 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按照国家的税收法律,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 七届人大第二十七次常委会于1992年9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第57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 务事宜。”《征管法》实施细则第83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 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这些规定使中介机构实行税务 代理具备了法律依据。199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又制定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对税务代理机构、业务范围、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和终止,税务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代理责任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社会中介机构的税务筹划是适应纳税人的需要而产生的,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 企业经营行为自主化,自身利益独立化,纳税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必然结果。 一、税务代理机构 根据《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税务代理机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税务师事务所; 另一类是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税务咨询机构 等。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税务代理业务,必须在本机构内设置专门的税务代理部,配备 5名以上经税务机关审定、注册的税务师,并保送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国家税务局批 准,方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税务师事务所是专职从事税务代理的工作机构,它可以是由注册税务师合伙设立 的组织,或者是由一定数量的注册税务师发起成立的负有限责任的税务师事务所。税 务师事务所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其收入要依法纳税。 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向省以上注册税务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 下列有关材料: 1.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业务场所; 2.税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情况、包括注册税务师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4.税务师事务所章程、合同和协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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