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3/10/2001信息】 现代税制中,往往有一些不容忽视的条款。
纳税人如果加以利用,就可以为自己节约税款。如我国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纳税人
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
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及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
分别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这些特殊条款不
加以注意应用,就易导致企业承受较多的税款。但如果率先进行税收筹划,就可以避
免这些问题。另外,对递延纳税期的合理运用,可使企业获得一批零成本的资金,考
虚到货币的时间价值,它有利于增加股东权益,所以纳税人可以在不违法的前提下,
尽量递延纳税。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