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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的税务处理规划

录入时间:2001-0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4/2001信息】 纳税人的商品、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 和原材料等存货的计价,应当以成本价为准。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其实际成本价 的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移动平均、加权平均和后进先出等方法中由纳税人选用 一种。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 前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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