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技巧:关税的纳税法规——关税的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4-0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4/2004信息】 六、关税的税收优惠
关税减免主要可分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三种类型:
(一)法定减免
法定减免是依照关税基本法规的规定,对列举的课税对象给予的减免。主要有下
列项目:
1.下列货物,经海关审查无讹,可以免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因故退还的我国出口货物,由原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境,并提供原出
口单证,经海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是,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由原收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出境,并提供原进口
单证,经海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是,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海关可以酌情减免关税: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善造成的。
3.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4.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
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
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
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5.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
部件、配套件和包装材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
进口原料、部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二)特定减免
特定减免是指在法定减免以外,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颁布法规、规章特
别规定的关税减免。具体包括:对特定地区、特定行业、特定企业和特定用途的货物
的减税、免税等。
(三)临时减免
临时减免是指在上面两项减税、免税以外,由于特殊原因,对某个纳税人,临时
给予的关税减免措施。临时减免一般必须在货物进、出口之前,由纳税人向所在地海
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海关审核后,转报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会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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