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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技巧:资源税的筹划——扣缴义务人

录入时间:2004-02-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2/2004信息】 二、扣缴义务人   资源税暂行条例和细则规定:以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作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也就是以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是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管,对那些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税务 部门难以控制,容易发生漏税的单位和个人,在收购其未税矿产品时代扣代缴其应纳 的税款。扣缴义务人具体包括: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其中,独立矿山是指只有采 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作为独立矿山可以对外直接 销售原矿和精矿。联合企业是指采、选、冶(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冶(或加工) 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的核算单位,这些收购 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本单位应税资源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 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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