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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技巧: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法规——计税依据的确定

录入时间:2004-01-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3/2004信息】 四、计税依据的确定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 的各项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之后的余额。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是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基础和前提。   1.收入的形式   个人取得的收入一般是现金。除现金外,纳税人的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所取 得实物的凭证上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 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 的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值和市场价格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费用扣除的方法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特殊项目外,允许从个人的应税收入中减去税法规定 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包括为取得收入所支出的必要的成本或费用。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确定、分类扣除,根据其所得的不同情况分别实 行定额扣除、定率扣除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   (1)对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的个人生计费用,采取定额扣除的办法;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及财产转让所得,涉及生产、经营及有关成本或费用的支出,采取会计核算办法扣除 有关成本、费用或规定的必要费用;   (3)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采取定 额和定率两种扣除办法。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 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和公益 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应 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3.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 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 费的资助,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 (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 结转抵扣。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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