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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技巧:所得税纳税筹划实例——投资核算方法筹划案例

录入时间:2004-01-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2/2004信息】 第二节 所得税纳税筹划实例   一、投资核算方法筹划案例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长期投资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会计核算方法,在被投资企 业所得税率较低的情况下,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是不同的,这为 我们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例如:A公司2002年购买B公司的股票1000万元,获B公司20%股份。2001年底B公 司报告净收益1200万元,A公司所得税率33%,B公司所得税率15%。   采用成本法核算时:B公司年末没有分配利润,则A公司不用补交所得税;等收到 股利240万元时,才补交所得税。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B公司年末还没有分配利润,则A公司照样要补交所得税。   出现上面的局面主要原因是,成本法在其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分回投资之前,投 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并不反映其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而权益法则无论投资收益 是否分回,均在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上体现其投资收益。这样,采用成本法 的企业就可以将应由被投资企业支付的投资收益长期滞留在被投资企业账户,留作资 本积累,或挪作他用,以此来长期避免这部分投资收益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即使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的企业无心推后纳税,投资收益实际收回后也会出 现滞后纳税款的现象。一般情况是,被投资方都有是先宣告实现投资收益,后发放股 利的,而成本法核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间为收到投资所得后才缴交的。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取得股份以后,其账务处理应根据投资者的投资占被 投资企业资本的比例,确定采用成本法或采用权益法。当长期投资的股份低于被投资 企业股份的25%时,适用成本法进行投资核算;当企业投资份额高于被投资企业的资 本比例的25%时,适用权益法进行投资核算。   我们在选择投资和会计核算方法时,必须注意上面的会计制度规定,否则将会面 临纳税调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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