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基础 > 正文

纳税筹划技巧:营业税纳税筹划实例——利用兼营行为进行纳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4-0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9/2004信息】 第二节 营业税纳税筹划实例   一、利用兼营行为进行纳税筹划   虽然税法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作了明确的界定,但企业实际经营活动中, 增值税应税的货物和营业税应税的劳务经常一起提供;即便是营业税的劳务项目, 纳税人也经常兼业并提供不同税率项目的劳务,这就是税法上所说的兼营活动。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营业税应税劳务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增值税 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或者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 能够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 税。   对营业税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按 不同税目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这就是说,营业税税率高的项目的营业 额,与营业税税率低的项目的营业额混合在一起时,按营业税税率高的项目适用税率 计征营业税。例如:餐厅既经营饮食业又经营卡拉OK等娱乐业的,饮食业的适用税率 为5%,娱乐业的适用税率为20%,如果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就应按娱乐业适用的20% 税率,全额计征营业税。   对此,我们必须十分清楚税法中有关的规定,准确地核算兼营的不同项目,以免 从高适用税率,加重自己的税收负担。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