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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技巧:营业税的纳税法规——营业税的减税、免税规定

录入时间:2004-0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9/2004信息】 九、营业税的减税、免税规定   营业税的减免税规定,主要有如下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服务等。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即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服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畜牧和疾病防 治业务。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 举办文化活动所售门票业务、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业务。   7.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   8.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9.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10.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下岗职工、个体工商业户或者下岗职工占企业总人数60% 以上的企业,自向税务机关备案(税务登记)之日起,其取得的社区居民服务业收入 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11.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收入免征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 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12.对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13.对人民银行提供给地方商业银行,由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用于清偿 农村合作基金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14.对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限以上的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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