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基础 > 正文

纳税筹划技巧:消费税纳税筹划实例——委托加工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4-0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9/2004信息】 五、委托加工的筹划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由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加 工,加工完毕后,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加工费并收回委托加工的产品,消费税由受托 方代扣代缴。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可以抵减应纳消费税;用于对外销售的,不再交纳消费税。   甲卷烟厂委托乙厂将价值2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支付给乙厂加工费80万元。 甲厂收回的烟丝继续加工成卷烟出售,取得销售收入800万元。烟丝税率30%,卷烟 税率50%。   甲厂向乙厂支付加工费时,应支付由乙厂代扣代缴消费税为:   (200+80)÷(1-30%)×30%=120(万元)   甲厂销售卷烟后应纳消费税=800×50%-120=280(万元)   此批卷烟实际交纳的消费税=120+280=400(万元)   假如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直接用于销售,甲厂委托乙厂直接加工成卷烟,加工费 增加到250万元,成本和销售价格不变,则:   甲厂向乙厂支付加工费时,应支付乙厂代扣代缴消费税为:   (200+150)÷(1-50%)×50%=350(万元)   甲厂销售卷烟后少交消费税=400-350=50(万元)   从上面的计算可以看出,用于连续生产和用于直接销售,其应纳消费税税额是不 同的。其原因是: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计算纳税的税基不同,委托加工时,受托方代 扣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价是组成计税价或同类产品销售价,而自行加工的计税价为销售 价。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后,其销售价要高于计税价,因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 品的税负要低于自行加工方式的不同造成税负的不同,我们可在此方面进行适当筹划。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