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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技巧:营业税的纳税法规——扣缴义务人

录入时间:2004-0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9/2004信息】 二、扣缴义务人   为了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简化征收手续,营业税条例规定了扣缴义务人,下列 单位和个人直接负有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义务:   (一)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时的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没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 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行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金融业的扣缴义务人   在金融业务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委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 人。   保险业务由初保人全权缴纳,分保人的分保业务不再缴纳营业税。   (三)建筑业的扣缴义务人   建筑业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四)文化体育业的扣缴义务人   单位和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五)转让无形资产的扣缴义务人   个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其应纳税款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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