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基础 > 正文

纳税筹划技巧:消费税的纳税法规——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录入时间:2004-01-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8/2004信息】 七、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 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 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 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 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八、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生产销售的是核算地;委托加工为受托方所在地;进口为报关地。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