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技巧:增值税的纳税法规——减税、免税规定
录入时间:2004-01-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7/2004信息】 六、减税、免税规定
增值税的减税、免税规定:是税法特指的项目,主要有:
1.农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水产业、牧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
产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农业产品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农业生产者生产
的初级农业产品;(2)农业生产者自己销售的初级农业产品。
2.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产品而进口规定的自用设备和
按照合同随同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备件。
3.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
和按照合同随同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
4.企业为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先进技术而向境外文付的软件
费。
5.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6.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设备。
7.避孕用药品和用具。
8.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9.国家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在合理的数量范围以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
的科研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研或者教学的。
10.企业生产的黄金。
11.符合国家规定的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如假肢、轮椅、矫形器。
1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授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13.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但是不包括摩托车、
游艇、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汽车等(上述项目应当按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4.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的军队用粮、
救济救灾粮、水库移民口粮等,免征增值税。政府储蓄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
税。
15.军事工业企业、军队和公安、司法等部门所属企业和一般企业生产的规定的
车、警用品。
16.个体残疾劳动者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17.符合国家规定的利用废渣生产的建材品。
18.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
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经营以外的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
对高校后勤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
19.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的医疗机构自
产自用的制剂,自领取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
20.学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是用于本校教学、科研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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