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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技巧:土地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3-12-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30/2003信息】 第五节 土地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一、科目设置   企业交纳的土地增值税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核算。   二、有关的账务处理   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主营业务税金 及附加”科目,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兼营房地产业务的工业企业,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其他业务 支出”科目,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 建工程”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固定资产清理”、“在建 工程”科目,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企业在项目交付使用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银行存款”科目;待该房地产营 业收入实现时,再按上述营业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该项目全部交付使用后 进行清算,收到退还多交的土地增值税时,借:“银行存款”科目,贷:“应交税金 ——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补交土地增值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税”科目,贷:“银行 存款”科目。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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