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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技巧:消费税的账务处理——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和外购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3-1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6/2003信息】 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和外购应税消费 品的账务处理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将按规定计算的应代扣消费税税款金额借: “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 方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或用于其他方面的,委托方应将被 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委托加工物资”、“生产 成本”等科目,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 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委托方应按代收代交的消费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委托加工收回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产品,如果改变用途,应将改变用途部 分所应负担的消费税从“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转出。   2.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铵所含税额,借:“应交税金——应交 消费税”科目,贷:“银行存款”等科目,用于其他方面或直接对外销售的,不得抵 扣,其消费税计入成本。   外购应税消费品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过程中,如改变用途,应将改变用途的部分 所负担的消费税从“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转出。外购应税消费品用 于非应税项目的,其交纳的消费税计入该项物资的成本。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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