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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技巧:税务登记有关法律规定——注销税务登记

录入时间:2003-1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2003信息】 三、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的范围:(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2)纳税人因变更住 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3)纳税人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 执照的;(4)纳税人发生其他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的。   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 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提有关证 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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