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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与筹划:其他常用的税收筹划方法——财务成果及其分配的税收筹划(中)

录入时间:2003-05-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1/2003信息】 二、财务成果分配的税收筹划   (一)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   在有国家参与的利润总额分配中,要减少国家分配的部分(即所得税),企业只能 从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方面加以筹划。企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主要有:   1.费用的充分列支。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收 入。即纳税人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 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收入;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 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取得的所有收入。企业的收入必须严格按照税法和财务会计法规规 定进行确认与计算,筹划的弹性空间较小,而且容易陷入避税和偷税的泥坑中。   在收入总额既定的前提下,尽可能增加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必然会使应纳税所得 额大大减少,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准予扣除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 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因此,必须依据税法和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通过合理的 安排,使企业发生的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得到充分的列支。具体包括:   (1)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 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   (2)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 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 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   (4)损失。即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 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对于企业发生的准予扣除项目,如果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 应依照税法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允许扣除金额准予扣除。应按规定的 范围和标准扣除的项目包括:   (1)借款利息支出。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 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 出及纳税人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 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 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工资支出。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 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 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对饮食服务企业按国家 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不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实行 计税工资办法,其发放的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实扣除。计税工资是指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3)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 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和1.5%计算扣除。   (4)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 得额3%(金融、保险企业1.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 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 受自然灾害地区以及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社会 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 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 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5)业务招待费支出。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 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 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 过该部分的3‰。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 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 白酒广告费不得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 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 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7)保险、统筹基金支出。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和劳动社会 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 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据实扣除。纳税人参加财 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准予扣除。 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偿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按国家规定 为特殊工种职工(主要是指从事高空、井下、海底等特殊工作)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 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扣除。   (8)固定资产租赁支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 实扣除;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但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 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9)坏账准备金、商品削价准备金。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 生数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 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商品流通企业按年末库存商品余额的3‰~5‰ 提取的用于弥补商品削价损失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扣除。   (10)纳税人转让各类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11)财产损失。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 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 造成的非常损失,经地税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地税机 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12)总机构管理费。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 费用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 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13)汇兑损益。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外国货币存、借和以外国货币结算 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与记账本位币折合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当 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14)行政管理费。纳税人上缴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费,在企业年销售收入或 营业收入1%以内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准予扣除;私营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上缴的工商行政管理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15)技术开发费。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允许在 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有和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和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 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 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 所得额。允许加扣的企业必须是盈利企业。   (16)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 税前扣除。   (17)佣金支出。纳税人支付给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的佣金, 取得合法真实凭证,在不超过服务金额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18)其他的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支出。   费用的充分列支,就是要求企业必须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使其发生的成本、费 用和损失能得到税前扣除,充分发挥其抵税作用。   2.所得归属合理。   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另一方法是使所得归属合理。企业采用一定的方法,使应纳 税所得额合理地归属到不同的纳税年度,可以便企业充分享受税法中的相应政策,达 到降低企业所得税负的目的。具体做法有:   (1)扩大减免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年度里,特 别是在减免税优惠结束前的纳税年度,企业应在不违反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前提下, 选择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使其在减免税年度里列支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减到最低限 度,扩大减免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这样做可以使部分的成本、费用和损失推迟到 正常纳税年度列支,使正常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从而减轻企业所得税负。 例如,在减免税期满前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可选择分期摊销法或五五摊销法摊销,使 其价值的一部分跨期摊入正常纳税年度,而不宜采用一次摊销法。   (2)推迟获利年度,延长申报经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 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 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企业所 得税暂行条例及其补充规定,也对新办的高新技术产业规定了免税和减税的优惠政策。   上述规定,至少从两个方面为我们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一是可以通过利用 税法允许的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费用的列支范围和标准以及其他会计处理方法的选 择权,尽量使企业经营初期发生亏损,推迟开始获利的年度,使减免税开始计算的时 间尽可能后移,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二是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应尽量把经 营期限规划在10年以上,以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即便将来实际经营期不到10年,再 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也相当于从国家得到一笔无息贷款。   (3)尽量利用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第11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 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也有类似的规定。这就要求 企业在选择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费用列支范围和列支标准以及其他会计处理方法时, 应充分考虑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政策,尽可能地使企业发生的亏损最大限度地在税 前得到弥补,避免用税后利润弥补亏损,从而使企业在一定期间的企业所得税负降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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