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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宝典: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点评——正确理解公益捐赠

录入时间:2001-12-03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3/2001信息】 例31-2 电影导演刘某2000年4月 份和华龙电影制片厂签订协议,由导演刘某负责编排导演一部历史电影《乾隆》,合 同上写明:影片制作完毕后交片时一次性支付劳务报酬20万元,税款由刘某自行负 责缴纳。 2000年6月份,刘某交片,一次性从电影制片厂获得劳务报酬20万元。为 了改善家乡的教育条件,刘某将其获得的20万元劳务费全部直接捐赠给了家乡的两 所中学。 2000年7月5日,刘某收到税务机关的催缴税款通知书,并附带一张处罚单, 单上注明罚款2000元。 刘某不服,到税务机关进行辩解。税务机关的答复是,该项捐赠没有经过法定程 序,捐赠额不能从劳务报酬中扣除,应以劳务费的全额缴纳税款。刘某还获知,华龙 电影制片厂也被罚款2000元,原因是该厂没有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分析 一般人可能会认为,捐赠是一种正义的事,体现了一个人的道德水准,理 应不缴纳税款,其实不然。确实,国家为了鼓励社会公益性的捐赠,在税法中规定了 一定的优惠条款,但这一条款的实施却是有一定条件的。 根据有关税法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 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 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就是说, 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符合税法规定时,才能使 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的其他形式捐赠是要纳税的。 这里所说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 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 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盈利性的公益性组织。 捐赠支出的对象应限于以下几类: (1)协助国防,慰劳军队,对各级政府的捐赠以及捐赠国防建设者。 (2)经财政部专案核准的捐赠。目前经财政部专案核准的捐赠项目如下:对中 华文化复兴运动推行委员会的捐款;对自强救国基金的捐款;对团结自强协会的捐款; 对中华战略协会的捐款;对中国人权协会的捐款;对自由协会的捐款;对证券市场发 展基金的捐款;对体育事业的捐款等。 (3)对于向符合民法总则公益性社团及组织的捐赠支出,或者向其他经主管机 关登记或立案成立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的捐赠支出。 (4)对外国政府或教育团体的捐赠。 (5)对矿场灾变的救助或对风灾的捐赠。 本案例中,刘某的捐赠虽然是公益性的,但没有经法定的社会团体或机关进行, 因而不能免税,而且即使是按法定程序进行,也有一个限额的问题,即本案例中最多 只有6万元(20万元×30%)能免税。 点评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捐赠也有一定的技巧,也应该进行筹划,否则你 就有可能因为捐赠而倒贴税款和遭受罚款。 一般来说,捐赠支出的纳税筹划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认清捐赠对象。个人在进行捐赠时,应注意捐赠对象,除上述对象外,捐 赠支出是不允许列支的。 (2)经过法定的社会团体或机关。 (3)取得合法的凭证。取得合法凭证是纳税筹划最起码的条件,否则,即使有 捐赠的事实,也不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预先调整超限金额。如果捐赠金额已经超过了可扣除限额,则在纳税申报 时,应自行调整减除或分次捐赠,以免税务机关要求补税的同时另计少缴税款的利息 甚至罚款。 其实这些注意事项同样适用于企业,不同的只是扣除比例不一样。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 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同时税法还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 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标准以内可以据实扣 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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